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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自杀式”质疑投诉 财政部出判例了

作者: 发布于:2018-12-18 09:30: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11月26日发布了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六号至第六百九十一号),内容包括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等。
 
  本次发布的信息公告中,第六百八十七号信息公告引起业界热烈的讨论。
 
  根据第六百八十七号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事项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

  财政部的处理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供应商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如实应答。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诉。
 
  有专家认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是体现供应商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规定。为了充分保障供应商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同时也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救济权利,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和范围、时限和形式,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就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对于滥用救济权利的,应当依法不予受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供应商可能会比较随意地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事项,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就会使采购人承担过重的工作量。因此,本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就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如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或者供应商没有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供应商不宜提出质疑;同事同理,采购人可以不受理这种情况的质疑。”(注:摘自《政府采购法释义》一书。
 
  也有业界人士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关于供应商是不是可以自己质疑投诉自己,大家基本都认为是供应商自己质疑投诉自己。我认为,供应商本质上是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行为进行质疑投诉,是在质疑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应该判为无效的文件没有判无效,放任到商务技术评估阶段了。如评标委员会评审正确,就本项目来说,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废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或依法重新招标,或依法变更采购方式。如重新招标,质疑投诉人将可以参加二次招标。而放任错误的评审结果,质疑投诉人无疑失去了参加二次招标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无疑将受到损害。(政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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