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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虚假诉讼危害政府采购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8-12-10 11:38: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研读《解释》得知,所谓“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源头系指以“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解释》第一条)。

  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九条得知,政府采购活动属于一项特殊的行政和民事活动,因此,《解释》也应该适用于该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范畴。
 
  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情形
 
  本《解释》共计十二条,分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形、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情形、从重处罚处罚情形、司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形、诉讼参与人共同犯罪情形、伪造证据罪的刑罚依据、单位犯罪的刑罚依据、罪轻量刑依据(不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司法管辖等十个主要部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因此,认真学习和领会《解释》的真实内涵,加大宣传教育,对于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解释》第一条阐述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形,具体来讲包括:“(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该《解释》中列举七种违法情形,涵盖了当今社会多数民事活动范畴,当然也会反映到政府采购活动中。
 
  七种情形在政府采购中的体现
 
  第一种情形是捏造夫妻共同债务。如A自然人以自己婚前自有的房屋一栋作抵押,向银行申请50万元贷款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进货资金,后因合同履行违约导致银行资金不能归还,遂与妻子合谋采取非法手段篡改法律文书,将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婚后的共有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A的行为涉嫌以捏造“夫妻共同财产”来逃避法律的追责。
 
  第二种情形是与他人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和以物抵债协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发生货款久拖不还,捏造虚假法律文书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如B公司中标某政府采购项目后,因管理不善,致使采购合同无法履行,上游生产厂家的货款无法归还,B公司便捏造一份所谓的财政拨付资金未到位文书以延迟归还,蒙混厂家的债务追讨。
 
  第三种情形是恶意串通捏造公司法人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与第二项情形类似,不同点是出现所谓的担保义务。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物或权利之上设定的物权。如C公司向D公司借款100万元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设备款,以某处房产作抵押,项目达成后,C公司想暂缓归还借款,捏造一份已向某银行抵押该房产的合同,企图抵赖逾期的借款。
 
  第四种情形主要体现为捏造知识产权等不正当竞争关系。犯罪嫌疑人利用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越来越多的情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捏造所谓的侵害知识产权情况,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如E公司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落标,F公司中标,E公司便杜撰一个E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材料,企图以此谋求取消E公司中标的资格。
 
  第五种情形是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债权。如H公司是一家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由于经营不善被迫申请破产,H公司为了从破产财产中挽回经济损失,便捏造一份欠某生产厂家20万元货款的合同。
 
  第六种情形是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这一情形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社会团体和组织。如某政府采购供应商J公司因经营不力拖欠银行60万元贷款,经法院判决扣押了该公司两台奥迪轿车,K公司是J公司股东之一,两家公司合谋捏造一份J公司欠K公司50万元货款借条,要求判赔,后经法院审理不存在这一事实,两家公司受到惩处。
 
  第七种情形是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点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件中经常遇到。如L公司和M公司是实为控股的经济实体,为了获取某采购项目合同,便将L公司捏造为另一N公司参加围标,明显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L、M两公司的行为被举报查实后,监管部门作出禁止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对违反《解释》的处罚规定
 
  第一,根据《解释》规定,违反《解释》第一至十条规定,要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追究责任,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根据《解释》规定,违反《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还要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追究责任,即“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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