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出现评审错误该如何处 理
作者:肖 静 发布于:2018-12-10 11:35: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评审专家自身局限或者评审时间紧张、投标文件编制无序等主客观原因,都可能造成评审出现错误。评审专家出现评审错误的处理,根据发现错误的时间段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下面结合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采购实践,就这个问题的处理技巧作一梳理。
评审结束前
在评审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发现评审错误的,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复核。
复核的内容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即:公开招标的复核只针对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的评分畸高或畸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复核只针对资格性审查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两种情形;竞争性磋商可针对资格性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委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
复核结果的处理:经复核发现评审结果确需修改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评审结束后
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错误的处理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重新评审。在评审结束之后,发现评审错误可依法重新评审,其范围按采购方式不同跟上文中复核的范围一致,这在财政部令第87号、第74号以及财库[2015]214号文中都有明确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二是依法重新组织采购。重新采购的法定情形,一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二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第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是提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处理。提供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指的就是出现的评审错误既不属于重新评审也不属于可重新组织采购的情形。
我们看一个案例。有一个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5分,其中的B供应商在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由于排序较乱,导致评委在计算业绩分时,一致都对B供应商的业绩打了4分(有一个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放在了后面,评审专家都没有注意到),造成了客观分评审错误,并且会影响评审结果。
显然这是评审专家的客观分评分出现“一致”错误,这种情形既不属于重新评审的范畴,也不符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对于这一情形的处理,建议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查,对发现的错误予以纠正。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