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信息公告不规范三种主要情形
自社会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以来,全国范围内社会代理机构的数量由1000多家迅速攀升到3000多家,一方面激发了市场活力,另一方面也导致社会代理机构队伍良莠不齐,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了诸如文件编制不规范、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保证金收取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称为“19号令”)第8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政府采购信息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代理机构名录,招投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采购结果及更正事项等,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联系方式及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采机构的考核结果,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等,都必须公告。
事实上,部分社会代理机构对信息公告工作不够重视,不发布公告或不按规定完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采购公告对报名时间截止后潜在供应商能否获取采购文件的规定不明确、中标公告未列评审小组名单,或是擅自缩短公告时间等。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案例:某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地质灾害点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有7家供应商投标,最终仅3家符合要求,其余4家供应商被告之因未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而错失投标资格。而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规定需携带原件。代理机构解释称,招标公告明确提出,供应商投标时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说明组织该项目招标采购的社会代理机构欠缺专业性,开标评标应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公告的相关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在实践中,由于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产生的质疑投诉案例并不少。19号令第16条明确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法》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作了具体规定,但对确定中标人后何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却未明确。18号令在这方面做了补充完善,要求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布中标通知书,这实际上明确了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限要求,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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