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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活动中两大常见问题辨析

作者:徐颖哲 发布于:2015-08-18 10:02: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代理机构的很多违法违规操作,都与采购人缺乏主体责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有直接关系。”不少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者在谈及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时这样说。那么,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最容易在哪些环节出现问题呢?

 

 

  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

 

  采购需求是对采购标的的特征描述,好的采购需求能客观合理地反映采购标的的主要特征以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件。《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称为“18号令”)都对采购需求提出了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1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然而调查中发现,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条款,含有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如供应商注册资本金、指定品牌、地域限制等条款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作出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未按规定签订政采合同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关于某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中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举报信中称,中标人所投的是甲公司的A品牌设备方案,而采购人认为中标人对甲公司A品牌设备的报价不合理,在中标通知书已发出的情况下,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以专家意见为依据,同意中标人将甲公司A品牌产品更换为乙公司B品牌产品,更换比例超过60%,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70日后才签订合同。

 

  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认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结果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合同签订日期超过了法定期限,因此要求采购人、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签订和履行合同,并进行整改。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8号令第六十四条也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此外,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违规采购进口产品、为执行政府采购变更审批以及未按规定参与评标等,都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常见的错误,应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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