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救济渠道 扩大重新评审范围
“评审专家规范管理与有效使用”专题•专家观点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正处于不断健全与完善之中,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还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评审专家管理与使用方面的问题。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公开评审报告
压缩专家自由裁量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力促进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但是从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角度来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程度仍有提高空间,比如关于评审报告的公开,《条例》就未作规定。
调研发现,政府采购中专家“乱评”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的。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专家评审的理由和结果不公开,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这在今年财政部举办的评审专家培训班上,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在讲话中也已提到。她表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有较大的决策权,要建立完善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通过科学设置评分标准,增加客观分比重,减少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就目前来看,专家的评审过程供应商无从知晓,当然更无法监督了。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时刻关注,如果因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供应商就会动用救济程序来维权。公开评审报告,让供应商知道专家是如何评审的,这无疑是非常有力的专家监督措施之一。
监督机制不健全
错误评审的救济渠道不畅
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着重强调了采购人需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没有赋予采购人、代理机构对错误评审报告进行否决的权利,并且《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的规定,又进一步对重新评审加以限制。也就是说,即便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审查评审报告时发现专家评审错误的情况,也很难通过重新评审来纠正。
虽然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采购人可以对评审报告提出异议,但并未明确规定采购人具体可对哪些情况提出异议,该如何提出异议以及如何处理异议。也就是说,现有规定并未完全赋予采购人、代理机构否决评审报告的权利,不能行使对评审专家监督的权利。
制定负面清单
扩大重新评审范围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政府采购相关部门正在逐步扩大重新评审的范围,放宽重新评审的要求,如从《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的严格限制,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的稍微放宽,再到《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的扩大。
希望在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时,进一步扩大重新评审的范围,让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监督权得到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可以设置重新评审“负面清单”,只要未进入“负面清单”的都可以重新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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