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权责对等终结采购人“享清福”
相对于供应商与代理机构而言,无论是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还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采购人的约束都要相对少得多。譬如,在《政府采购法》中也只是对采购人提出集采目录内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没有从操作层面对采购人进行约束。这使得很长时间以来形成了采购人权责不对等的状况,而这种状况是造成目前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鉴于此,湖南省财政厅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采购人权责的强化引发了较高的关注。
据悉,《通知》从机制、操作、监管三个层面上,就政策功能、采购程序、内部控制、纠纷处理、档案管理、计划管理、审批管理、代理行为、专家抽取、准入条件、规范评审、信息公开、日常监管、信用体系、责任追究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规范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与行为准则。
五举措促采购人权责对等
据了解,《通知》对采购人权责的强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一是堵塞了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的漏洞。对于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未依法实行的采购人,采取不补办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措施。
二是界定了集采目录内可自行采购的范围。《通知》规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竞价、电子商城或批量集中采购,且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这将有效杜绝采购人假借自行采购进行谋利现象的发生。
三是政府采购档案移交采购人各自保管,减轻了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量,同时采购人也增加了一份责任。
四是对特定资格条件与评审方法的约定作了规定,对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制定及设定参与政府采购条件的权利等方面,从制度层面加以约束,有利于采购工作的开展。
五是明确了委托代理事项的“负面清单”。《通知》明确规定,“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而只能由采购人自身承担,这将从源头上规制采购人只看采购结果而不承担采购过程相应责任的现象。
采购人成质疑投诉处理主角
《通知》还对采购人在风险责任及质疑投诉处理方面所承担的角色作了规定。
一是必须建立采购人自我约束机制。由于《通知》出台之前,无论是采购需求还是质疑答复,很多都是采购人在背后拍板。出于业务竞争的原因,代理机构往往被采购人牵着鼻子走。而《通知》则让采购人的责任从无到有。
二是采购人须建立纠纷工作机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投诉时有发生,而采购代理机构往往成为“第一被告”。对于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参加评审的项目,最后的质疑要由采购代理机构去答复,这实属不妥。为此,《通知》对采购人的质疑投诉处理作了相关规定:“处理政府采购纠纷时,采购人应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书面确认后作出。”由此,质疑投诉处理的主角由采购代理机构转为采购人,采购人成为质疑答复的实际决策者,具有不可替代的正本清源的作用。同时,这也将为采购代理机构腾出更多的时间去研究采购文件范本、开评标程序等基础性工作,而不再沉湎于“剪不断理还乱”的迷局中,这对于提高代理机构的执业能力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采购人在评审专家抽取、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方面的义务,有效缓解了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压力。总之,采购人不再是政府采购风险的旁观者和局外人,《通知》的出台,促进了采购人“享清福”时代的终结和权责对等时代的到来。(整理/张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