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有5类违背安全生产情形进政采受限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着眼于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了12条规定。“黑名单”的建立,将使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根据《规定》,凡企业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国家安监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被指出或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等。
按照《规定》,进入“黑名单”企业的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从第二次起管理期限将变为3年。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进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可经确认后移出“黑名单”。对进入“黑名单”企业,国家安监总局将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允许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政采信息)
宁夏 新目录优化流程 自采项目免报审
本报讯(通讯员 宋晓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2015-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从2015年8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将实行新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目录》根据宁夏各市县政府采购实际,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作了调整,将一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调整到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目录调整后,更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目录》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协议采购限额标准等也作了相应调整,如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不论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还是目录外,都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对单位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定额标准按照单位编制人数划分为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三个标准。
《目录》还进一步简化了政府采购程序,规定目录外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小额零星采购由采购人自行备案,不再报财政部门;对50万元以内的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项目,在3个月内按照中标产品的型号、单价进行协议采购的,不再重复进行招标,而是按协议供货方式,直接由代理机构出具成交通知书。
四川 就《条例》补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 崔卫卫)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采购处”)近日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为准确掌握和运用相关条款,采购处今年连续举办了两期政府采购培训班。”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说,“但实践中我们发现《条例》的个别条款不够详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于是我们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加以细化补充,使政府采购制度和程序趋于完善。”
该负责人举例说,《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条例》仅细化了需回避的情形,未明确指出需回避的主体。因此《补充规定》明确指出,需要回避的采购人员包括采购人内部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代理机构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采购人员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后主动回避。
此次《补充规定》共三十九条,这也是《条例》实施后,全国范围内为数不多的对《条例》进行细化补充的地方规定之一。
湖北襄阳 采购计划改“审批”为“备案”
本报讯 (通讯员 王下春)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明确预算执行主体,落实采购执行主体责任,简化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湖北省襄阳市财政局日前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下发了《襄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最大亮点是取消了现行的政府采购计划财政审批环节,改财政前置审批为备案制,规定除《政府采购法》明确的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等3种情形需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外,其他情形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依法自主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网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规程》规定,襄阳市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程》还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合同签订与备案及履约验收、采购资金支付、采购信息公告与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彻底改变了襄阳市实行多年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明确了相关责任,理顺了管理关系,简化了采购程序,有利于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质效的提高。
本报讯 (通讯员 孙志刚)2015年8月7日,这一天对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在这一天的总访问量突破了1000万人/次。据了解,该网站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地方分网,是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网群的重要门户网站,是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唯一指定媒体。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自2014年1月1日完成改版升级后,在近600天的运行时间里,网站日均点击量超过1.66万人/次,成为自治区构建“法治政府、阳光采购”的重要信息窗口和展示平台。
《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提出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的要求,并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
自治区财政厅依法主动作为,逐步建立完善了从采购预算到中标结果的全流程信息公开机制,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得到了有效保障。
目前,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内容外,自治区各旗县、盟市和自治区本级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招标公告、中标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投诉处理信息、相关法规制度文件及新闻资讯、工作动态等十余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数据和资料,全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及时向社会公开,日均信息发布量近200条。
同时,该网站也是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网上办事的重要渠道,供应商登记、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登记入库等,都可以通过该网站无纸化顺利完成,既强化了监督效力、提升了工作效率,又降低了行政成本,得到各方的积极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