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集采机构法人地位不得被取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的办理需要”。
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保留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同时明确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场所来满足业务办理的需要。
《工作方案》提出,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同时,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如何整合以及如何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对于业界最为关注的如何整合的问题,《工作方案》指出,要“有序整合资源”,要从平台层级、信息系统、有形场所、评审专家四方面切入,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整合。其中,对于平台层级的整合,《工作方案》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管,《工作方案》强调“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防止权力滥用。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执法。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监督。同时,要转变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
此外,《工作方案》还就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库、建立部际联系会议制度等工作进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