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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购买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5-08-17 11:55: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为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趋向规范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各地也相应制定了一系列实施意见和文件。一般来说,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完善制度架构,应该是由基本法、实施条例、指导意见、办法或规章共同组成的制度体系。

  其中,基本法处于制度体系的上层,实施条例处于制度体系的中层,指导意见、办法或规章则处于制度体系的下层。那么,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不要出台基本法,并相应出台实施条例呢?

  对此,上海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章辉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需要再出台所谓的基本法和专门的实施条例,因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包括公共服务,就该条款而言,不存在修订《政府采购法》的问题。但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服务规模的扩大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推进,逐步完善和修订《政府采购法》及《条例》是必要的。

  章辉说,《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中有两处提到了《政府采购法》,一是“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二是“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现有的已明确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只是在局部,如购买方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条例》,没有明确《政府采购法》及《条例》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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