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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须厘清两大关系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5-08-17 11:53: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从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现状来看,各地步调不一致,一些地区在推进完善,另一些地区尚处于初始起步阶段。调研发现,不同地区对此项工作的理解程度不一,存在概念混淆现象,没能很好地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章的角度理解“公共服务”与“服务”、“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的内涵与区别。

  上海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章辉认为,准确把握“公共服务”与“服务”、“政府购买”与“政府采购”的内涵,是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保障的前提。

  对于“公共服务”与“服务”的概念,章辉认为,公共服务是指政府用来满足社会大众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通过市场途径通常难以解决,也可称之为“公众服务”。但是,政府要实现对公众服务的提供,首先必须获得维持政府自身运转所需的各类服务,即通常所称的“政府自身服务”。

  而政府在提供市场难以解决的公众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会派生出政府自身所需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公众服务和政府自身服务都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

  章辉强调,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以后,政府获取“自身服务”应该通过政府采购的途径。

  因为在《政府采购法》中已经明确,其所称“服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一是需求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资金属性是财政性资金;三是采购对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四是采购目标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照以上四个基本要素进一步分析后不难看出,纳入《政府采购法》中的“服务”就是公共服务,即包括“公众服务”及其派生出来的“政府自身服务”。

  “关于‘政府购买’与‘政府采购’,有人认为,《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不是针对政府购买行为的。”章辉说,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购买”就是买的意思;“采购”是指有选择性地购买(多指为机关或企业)。

  比较购买和采购的含义,显然采购的内涵要窄一些:一是采购强调选择性;二是采购主体一般是机关和企业,这就与家庭和个人的购买相区别开来。如果将“政府采购”一词用“政府购买”一词来表达,虽然词义表达没有错误(因为“购买”的内涵大于“采购”),但不能准确反映政府部门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在一系列规章制度约束下的审慎决策的结果。

  章辉认为,对于我国时下习惯所说的“政府购买服务”,严格来说,用“政府采购服务”来表达更为贴切。如此,也就不会存在因“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文字使用的不同而产生《政府采购法》不适用政府购买服务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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