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案件处理工作规程》对政采案件处理的五个阶段
为切实履行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规范案件处理工作和内部流程,苏州市财政局制定了《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案件处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据了解,《规程》共分八章二十九条,对监管部门受理、调查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举报等事项的行为作了规范,对于政府采购案件的处理主要分为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复核审理、案件处理、结案归档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厘清案件受理范围
《规程》所说的政府采购案件,是指苏州市财政局为履行政府采购监督职责,依法受理、调查并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其中,政府采购案件按照案源性质、适用法律依据的不同分为投诉和信访举报两大类。信访举报又分为举报信与网上举报。电话、传真、短信、面谈等一般不作为投诉正式受理范围。
另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的政府采购询问、向财政部门提出的业务咨询、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的政府采购质疑,均不属于政府采购的投诉范围。
第二阶段
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
《规程》不仅对参与调查取证的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的工作方式提出要求,还对需调查取证的处理方式予以细化规定。如监管部门认为需采取除专家复审以外其他调查取证措施的,须按相关程序进行。
其中,调查取证可采取制发公函、现场调查、专题询问等形式。现场调查必要时可采取录像、复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收集证据。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证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做好《询问(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的记录工作。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局长同意,监管部门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阶段
召开专题会复核审理
针对已给出初步处理意见的案件,《规程》要求监管部门及时召开专题审理会,邀请相关处室共同参加案件处理复核审理工作,并形成审理意见。对于涉及法律审核的问题,应邀请局法制机构、局法律顾问等参加。
复核审理一般包括:调查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完整、真实、充分,检查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
第四阶段
30工作日内给出处理答复
对于案件处理的时效性,《规程》要求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经分管局长审签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五阶段
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按照《规程》要求,监管部门首先要在综合分析、整理与核对的基础上撰写《案件处理初步意见》,涉及被调查人存在违法行为可能要对其所在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应同时制作《立案申请表》和《案件调查初步报告》。其次,应将全部材料(投诉材料原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书面情况说明、专家复审意见、调查取证材料等)按相关规定汇总后统一登记造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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