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需把握好四大要点
竞争性谈判的基本程序
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相对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步骤。
一是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是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确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是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是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是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实施竞争性谈判一般要经过采购方式审批、编制谈判文件、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向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供应商编制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成立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变动采购需求、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提交最后报价、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评审、编写评审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退还采购保证金、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验收、文件资料整理归集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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