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需把握好四大要点
编者按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之一,必须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规定,合理组织安排,严格依法操作。本文对竞争性谈判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若干环节进行梳理,并提出应对措施。
竞争性谈判的原则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谈判,就诸如货物性能、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价格、交易条件、其他相关条款等合同要件达成共识的过程。由于谈判中各因素相互关联,要求谈判小组成员综合运用判断、谋略和相关常识。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注意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竞争原则。谈判应保证适当和充分的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遵循这项原则的前提,是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是资格有效的供应商(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二是公平原则。指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谈判过程中要公平对待每一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淘汰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三是保密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任一供应商间的谈判应当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其他任何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价格等信息。
四是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程序原则。在谈判开始前,必须事先制定出谈判以及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供应商的谈判方案进行评审时,必须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的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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