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细点评
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信息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集采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难免会出现一些缺陷。一份存缺陷的采购文件,在实际采购操作中可能会形成诸多变数或引起质疑。那么,如果遇到一个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信息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某大楼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招标。采购公告发出后,经办人员发现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一致。该项目的招标公告载明,本项目面向所有企业采购。但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针对以上情况,集采机构及时发出了澄清公告,明确以招标文件为准,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至投标截止,共有A、B、C、D、E、F六家单位参与,投标最高价为489万元,最低价为463万元。采购人在资格审查时发现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为大型企业,因此做无效投标处理。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报价次低的D公司中标。发布中标结果后,集采机构收到C公司的质疑书。理由是招标公告中明确本项目面向所有企业采购,属于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设定的资格条件不允许修改,因此本公司在资格审查时被判无效投标不合法。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信息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招标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公告范围和内容,如第十条提出,公开招标公告中应该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因此,招标公告的条款尽管是对项目的概述,是对招标文件重要条款的提炼,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公告作为要约邀请,对项目提出一些粗放性的要求以及限制条件,而且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涉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相关要求及内容等,因此招标公告具备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招标文件法律效力优先
首先,招标文件是对整个项目详细、明确的介绍,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也更具体、更细化,供应商投标一般以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为准。投标文件是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编制的,87号令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招标公告是对招标项目综合类信息的发布,是对招标文件主要内容的提炼,便于公开和供应商查看。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而招标公告只是作为对招标文件部分信息的载体而已。
其次,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导致后续的质疑与投诉时,也是以招标文件为准。因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即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为准,如果因为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导致后期发生质疑投诉时,也一般都以招标文件为唯一要约。
第三,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也只提及和认可招标文件。因此,相比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范围要更强、更广,法律效力优于招标公告。
本案例不涉及资格条件修改
8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本案例不属于以上情形,只是对公告进行了澄清,以保持和招标文件一致,不存在对招标文件资格条款的修改。
C公司质疑的理由是修改了资格条件,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还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没有修改资格条件,也没有修改招标文件,只是对公告信息进行澄清,保持和招标文件一致而已。
■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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