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有章可循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015年,浙江省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浙江省财政厅历年印发的《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已把人民调解服务纳入了社会管理服务目录,但对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未作出明确指导意见。目前,浙江省部分地区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作了探索试点,但模式不一,规范性有待加强。《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推进浙江省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
明确购买主体
基于目前部分地区探索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的实践,浙江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且乡镇(街道)政府参与也有利于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的推进力度。因此,《指导意见》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一并作为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购买主体。
明确承接主体
《实施意见》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等社会力量。就省内部分地区实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情况来看,人民调解服务承接主体主要有人民调解协会、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律师团队成立的纠纷调解中心以及个别营利性企业。由于人民调解服务具有非营利性质,由营利性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显然不合适。由律师专门参与调解,实际属于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所区别,因此也不宜将律师团队纳入承接主体范畴。实践中,人民调解协会及部分地区的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展情况良好,具有承接人民调解服务的条件,其中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人民调解服务承接主体,在化解当地矛盾纠纷中取得较好成效,这种创新举措值得鼓励支持,所以《指导意见》明确了人民调解协会和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确定购买内容
《指导意见》确定了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购买内容,主要根据司法行政部门在履行对人民调解指导管理职责中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人民调解案件化解服务、人民调解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对象信息采集服务、其他与人民调解服务有关事项。
规范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基于此,《指导意见》规定了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所需资金在购买主体既有预算中统筹解决,按照从实从严的原则实施预算管理。关于绩效管理,《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可以自行组织评价组开展,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指导意见》也在该规定要求基础上,明确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估和验收。同时,根据《管理办法》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要求,《指导意见》明确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评价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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