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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都要论证吗?

作者: 发布于:2018-10-23 11:32: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法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三种适用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由于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金额不超过原合同的百分之十。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有限竞争性,法律法规对论证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这让不少人一遇到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就要去论证。那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什么情形下才需要论证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1亿多元的棚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采购人要求给拆迁户的房源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提供。理由是很充足的:作为拆迁条件,拆迁户要求政府必须在其指定的地方购买房屋,政府答应了。所以,政府只能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房源给拆迁户。随后,采购代理机构对该项目进行了公示,同时进行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那么,问题来了,这个1亿多元的拆迁房采购项目究竟需不需要论证呢?

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74号令第四条的规定是什么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然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74号令第三十八条要求,公示应有论证的内容。但这个要求是有前提的。一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的解释是: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二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所以,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而且“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否则,就不需要进行论证。也就是说,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是不需要论证的。对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的”,是否需要论证,则有不同看法。从另一个角度看,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即使是“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也是不需要论证的。因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方式的审批权在主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这种情形就更不需要、也没有时间论证了。

对于上述案例中的采购项目,我认为也是需要论证的。

对于需要论证的采购项目,如何进行专家论证呢?我认为,要从四个方面来考虑。第一,论证的专家必须是全国范围内的,不能只局限在本省、本地区之内,而且论证结论应当是在全国范围内供应商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具有唯一性。第二,专家论证有两种情形:专利和专有技术论证。对“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情形进行论证,一是要看该采购项目是否一定要使用专利,有没有可替代的方案,是否影响采购项目的完整性。二是如有替代方案,采购成本如何,是否超过采购项目预算。三是该专利项目的使用是否属于国家支持的范围。对于“不可替代的专有技术”的论证重在独有性上。其三,专家论证的三要素必须齐全。也就是论点、论据和论证方法要充分,有说服力,不能只是简单的一个签名。其四,专家对自己的论证必须负责,而且是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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