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不必要评审 规则细处有别全局一致
“形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释放什么信号(四)
主持人(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新闻一部主任 万玉涛):在国务院此次会议决定的第三项要求当中,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评标、评审。这该如何理解?
胡志高(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目前在评标环节中,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第一名,采购人基本上根据这个推荐结果选择第一名,对评委的依赖性特别大。一个大的采购项目是相对复杂的,如果完全将决定权交给评标委员会,是有一定缺陷和风险的,因为绝对的权利会导致绝对的腐败。今后,评标可能更多地依赖于技术手段,利用信用体系的建设、整个监督体系的完善,使评标过程减少对专家的依赖。
希望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这个环节,但并不是说要取消专家的专业才能。比如说对企业的业绩及非技术方面的评审,将更多地依赖新系统或者技术体系;而对于企业技术方面的内容,就可以由专家评审。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对评审做了调整,如把评标跟定标进行分离,把定标的决标过程进行公开,这样就更加切合实际,更加科学了。
徐舟(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开展以后,我也认为在一些环节过于依赖专家评审制度,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负面影响。所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审议的时候,专门就专家评审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要求。那么结合这次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方案,里面也提到了要减少不必要的评标评审,这个导向应该是非常好的。
从这个实践部门来看,就目前的政府采购来看,不管是传统的询价采购方式,还是新兴的电子反拍,这两种交易形式完全没有必要再进行专家评审,它基本上就是一个需求确定好以后的公开竞争和最低价成交问题了,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就可以直接确定成交结果。而土地、矿产,还有国有产权的交易,基本上都是用拍卖的方式,这就更加不需要专家来评审了。
所以说以后整合成一个统一的公共资源平台后,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没有必要再找专家来评审的。
不用专家来评审有什么好处呢?第一,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因为系统竞价以后就可以直接产生成交结果。第二,可以防止人为因素影响交易的公正性,因为没有专家评审后基本上就是符合需求前提下的低价成交了。
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专家库的专家数量会减少,因为专家库是一个资源库,是一个有备无患的库。专家库的数量越多、专业分类越广,在实践中需要使用专家时,就越是能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抽取到所需要的专家。
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就是根据一些采购方式或采购实现形式的特点,比如有些是没有必要再经过专家评审的,可以通过这种电子交易机制确保公平公正,结果也能满足我们的需要,只是减少了对专家的使用。我认为这不会对专家库产生直接影响,一些传统的采购实现形式还是会用到专家评审机制的。
主持人:会议决定的第四项要求是完善交易规则,这个规则应由谁来完善?怎么完善?在该项要求中还提到,各省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这是不是意味着这个平台是一个去行政化的服务性组织?
刘亚利(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兼总编辑):这个平台体系建设,我认为未来几年内会形成高潮,会进入一个互联网+时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的发展可以更透明、高效、公开,非常符合政府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精神。那么应该是什么样的规则呢?这个规则应是在《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这些大的规则下来制定。
比如交易规则,怎么保证公平呢?对企业而言,应该是都有机会参与,市场应该是开放的。这个接口应该是统一的,没有行政强制必须进入场所,必须使用某个交易信息系统,必须在某个环节使用它的专家,或者必须购买标书等。整个交易过程中的这些关键环节,都应有一个相对的规范。
所以这个交易规则应该在一定层面上、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应该有通用的规则,同时还要有特别的规则。在这里,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挥应有的作用。
胡志高:首先,规则统一一定是分行业的,比如政府采购行业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来制定规则,而建设工程也要根据法律完善相关规则,避免同类项目规则不一。
其次是跨行业的规则统一。由于不同行业也有一些共性要求,比如工程招标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去操作,非招标采购得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些跨行业、跨领域的共性规则,就可以由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至于怎样完善,我认为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了,要在法律框架下依法、依规开展交易。第二,要考虑目前的技术背景,如互联网+、大数据对于规则的影响。第三,要充分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和完善规则。比如通过社会通告吸收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等。通过这三个方面来完善交易规则,相信这个交易规则肯定会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实用,越来越具有操作性。
白志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办公室副主任):由于这次整合涉及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会牵涉几个大部委,为了方便协调,这个交易规则应由国务院来完善。由于是公共资源交易,所以其规则应在不违背国家战略规划与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强调效率、公开、透明,为交易技术方面提供一个全国范围的客观基准。对于政府采购而言,就是在购买技术方面达成一致。所以,我认为应依据这一理念进行交易规则的完善。
而方案要求各省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这是不是意味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就彻底是一个去行政化的服务性组织呢?实际上,公共交易平台就是一个为交易达成而提供服务的平台。政府采购可利用公共资源信息和交易技术的非排斥性,共享需要采购商品的信息,提高采购的专业技术和知识。
主持人: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决定中提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而对于目前有的地方出现的撤销集中采购机构法人地位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在打击之列?
白志远:方案第五项中提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不包括撤销集中采购机构这一行为。集中采购机构不应该被撤销,如果被撤销,这一行为应受《政府采购法》规制。即使集中采购中心是被并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不应该失去其独立性。因为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使政府可以主导市场,可以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解决许多经济社会问题。由于集中采购中心的非营利性及与政府间的关系,其责任性和协同性较强,能保证采购功能的完整性,推动实现采购政策功能。
我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理念应该转移到关注民生、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实现是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的主旋律,采购的商业化原则要让位于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因此,集中采购中心的地位要加强,其职能与作用需要进一步发展而不是简单扩大。
胡志高:首先,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机构。按实践中的做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由交易中心承担,其定位是场地服务、信息服务,同时为监管部门提供便于监管的服务,其原本是不能够从事招标的;而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是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是一定要从事代理活动的。我认为我们对于集中采购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认识有一定偏差,这两个机构是可以并存的。
集中采购机构和交易平台是使用与被使用的关系,即集中采购机构使用交易平台的服务。但有些地方的做法本末倒置了。
刘亚利:政府采购制度非常先进的一点就在于其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是公开的,其他地方也有一些先进性。但是我认为,现在某些地区,把监管、操作整成一个平台进行建设,包括物理场所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全部集中于一个机构,一个机构三块牌子,这是一种倒退,又回到监管操作不分的老路上去了。
所以,形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政府集中采购是没有矛盾的,甚至是要强化的。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取消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地位、法定职责,这种错误是应该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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