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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转变

作者: 发布于:2015-08-14 15:18: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形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释放什么信号(三)

 

  主持人(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新闻一部主任 万玉涛):我们注意到,此次会议的决定中用“公共资源交易”代替了以往的提法,叫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强调了“交易”两个字,这又意味着什么?

  白志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办公室副主任):强调“交易”两个字,这意味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所在,在这个平台进行的就是交易活动,对政府采购而言就是购买活动。但是公共资源“交易”或政府“购买”只是政府采购的载体,因为政府采购的本质是政府资源分配,我们应该关注的是政府资源分配最优化的过程。因此,交易平台无法替代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但是,整合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不过这还要看今后的规则走向。个人更希望将此次整合公共资源平台体系看作是积极的过渡。

  胡志高(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在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中,有时定位不是很准,运行也不是很规范、公开、透明度也不够,所以引起非议。因为大家会作对比,觉得在没搞公共交易之前规范化是有保障的,但整合在一起后,可能还出现了新的管办不分。

  这种非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建公共交易平台,管理时将管理层通过委托授权的方式从行政监督部门剥离,这实际上是违背法律的;二是在实践中,本应是市场主体的自主权,政府部门可能就自己代行了。比如政府做招标或是强制代理给指定的代理机构,甚至在招投标环节中变相给自己设定审批权限,或是以备案、签字等方式,为交易过程设置一些障碍;或者设定一些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可能还有一些其他要求,如收费等。

  这些是过去几年里社会对公共资源交易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所以,此次会议特别强调用公共资源交易来代替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突出了交易服务,而且是依托信息化、电子化为主的服务。

  其中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特别是监督,还是由行政监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而采取的监管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把过去几年里改革中出现的越位、错位行为作了纠正。

 

  刘亚利(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兼总编辑):的确是这样,过去几年我们走过一些弯路,通过行政授权,把一些公共资源的监管权委托给其他单位或是交易中心,这种做法目前看来,首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也不符合此次会议的精神。

  原来的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是否依然要履行管理职责、监督职责?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这个决定出来后,明确了未来的工作方向,将会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运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主持人:这次决定中的表述,还有一处与以往不同,即以前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这次决定中则称之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多了“体系”二字。这又意味着什么呢?

 

  刘亚利:确实是这样的。电子化的方向我们可以设想用三年或者五年来形成一定的体系,比如说一个省可能会有一个交易平台,也可能是一个地市一个交易平台。以前我们看到,设区的市以下可能也需要单独的平台,而现在最小的交易平台应该是地市的交易平台。这个平台体系不是一个平台,应是多个平台的集合,最小的单位是地市,最大的应该是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

 

  胡志高:这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招标采购,可以分为几个阶段。20世纪初,各地基本上是以“条条”为主按行业分类来建立招标机构,有土地出让,有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主要体现的是行业管理的要求。

  在2005年之后的五六年里,地方以“块块”管理为主。这次整合应该说既体现了地方政府的“块块”管理属性特征,又体现了行业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专业特征,同时结合了简政放权、互联网+的大背景。

  所以,我们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要将其放在全国的市场上,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而不再是孤立的某个地域或者是某个行业,将行业跟地域结合起来,合理布局,而且强调跨行政辖区。

  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建立这个体系的重要性。因为我们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可是我们有行业特征,有地域差别,所以就既要统一标准化,又要有个性。要把握好这个统一的度是比较有难度的,或者是有要求的。所以,现在提这个“体系”,应该也是考虑到了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徐舟(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我认为之前所称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是将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还有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这几个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整合起来而形成的一个统一平台,所以称之为统一平台。

  那么现在改称为“平台体系”,在用词上更加贴切了,避免产生歧义。因为它强调的是一个统一的平台体系,而不是一个单一的平台。

  我之所以将之理解为平台体系,有两方面原因:

  第一个是从纵向上来看,交易平台是从上到下,它有一个层级的体现。目前来看它是一个体系,地方上至省级,最下面的可以到县级,县级已经设立交易平台的可以保留,可作为设区的市级交易平台的一个分支机构。

  第二个是从横向上来看,即使在同一个层级之间,交易平台可能也不是唯一大一统的平台。因为这个交易平台的改革,是从“构建”改成现在所称的“形成”。今后,同一层级之间的这个平台有可能是把现有的几个分平台,比如工程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一个软件将之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平台上。那么表现在场所上面,它不一定整合成一个绝对的大一统,场所上还是分开的。比如说目前江苏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一个方案就是这样的,他们的政府采购中心还是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的形式存在,而这表现出来的就是在同一层级之间可能还有多个分支的存在。

  不管从横向还是纵向上来看,都不是一个单一平台,而是一个平台体系,所以要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加上“体系”二字。

 

  主持人:在此次会议的决定中,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的“阳光”化运行、市场化配置、合理化定价、在线化操作这几个关键词应当怎样理解?其中“在线化操作”是以往从未提过的,这种提法释放的又是什么信号?

 

  胡志高:在阳光下运行是其他三个关键词的前提,因为它主要是权力的阳光下运行,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要求信息公开,二是要求交易规则标准化,当然这个标准化是统一的,而不是指全中国只有一套交易标准。

  这个内部分类,比如政府采购体系或是工程建设体系的规则里,交易规则要统一,至少地方的各种诉求不能跟这个规则冲突。

  关于市场化配置,在整个整合发展中,市场化配置是在好几个地方有体现的,第一是在平台层级的布局上,强调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政辖区。相对来说,我们国家的交易监管体系还是比较完善的,但交易提供服务的能力相对较弱。要想做好服务,竞争机制是很必要的。

  在产业的整合中强调的也不是推倒重来。在场地的整合上,要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不局限一个具体的物理的场所,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于社会已经建造的场所,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去利用。

  另外,就是要求公共资源交易这个平台本身不能从事中间代理,不能从事市场主体做的事情,也不能强制指定代理机构,其职责主要是提供服务。现在很多地方不仅要求场地用一个,而且强制使用其软件系统。交易系统要市场化竞争,不能排斥与其他系统进行对接。

  合理化定价主要指的是,因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提供一些服务,需要有一定的收费补偿,而在该决定中就要求不能乱收费。

  如果政府自己设定了这个场所,原则上是不能够收费的,确实要收费的,也要按标准来收。如果购买社会服务的,要通过公开程序选择购买这个服务。

  至于在线化操作,我们说这个公共服务平台的内容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即制度规则、运行机制、信息系统必要的场所等。在线化操作主要指的是信息,在线化强调全流程的电子化。

  在目前互联网+融合改变各行业的大背景下,在线操作不是一套系统、一套软件,很可能是多套系统通过技术标准、通过数据接口链接。比如政府采购,一个省有一套系统,但标准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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