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小实务
专家评审费发放要注意五点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因此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即分散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承担,中标人(成交商)无需支付专家评审费。如果邀请的评审专家产生了交通费、差旅费等,也应由采购人支付。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单位执行不到位,其原因在于对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把握、执行不够严谨。因此,中央预算单位应注意五点。
一是要充分学习、把握和执行财政部以及主管部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各项规定。
二是涉及委托代理机构执行采购的,如果约定由中标方(成交方)承担代理费的,应当扣除专家评审费因素进行计费。
三是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依据专家评审、专家咨询费等各类发放标准、次年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等因素,充分预估次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额度,且以基本支出、项目经济分类支出全口径预估,以免漏报。
四是采购人发放评审费时,要严格执行各类财务制度,编制详细的发放清单,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尽量做到无现金支出。
五是采购人、代理机构须将专家评审费发放资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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