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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采购也应规范操作

作者:曹建军 发布于:2018-10-09 16:05: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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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由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和属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的实行,对于简化采购程序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的需要,各地对自行采购的限额标准逐年提升,采购人适用自行采购的范围和金额越来越大。但因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行采购操作程序未做规范性明文规定,客观上造成采购人在自行采购方面存在着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合格、直接指定供应商、未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不合规、工程结算和决算未审核等操作不规范问题,直接影响着采购功能和效果的发挥。

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或无计划采购。自行采购不是随意采购。

落实资金来源是进行采购的首要条件。从资金属性来讲,无论是单位自筹、地方财政自筹还是上级专项资金,进行自行采购资金也必须落实到位,更要避免违规举债进行采购。在程序方面来讲。

一要编制好采购预算,通过网络查询或向专业机构咨询等方式确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特别是对于服务类和工程类采购项目尤为必要。另一方面,要严格项目采购所依据的预算标准,坚持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严禁超标准和超预算采购。

二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自行采购虽不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但也应按照相关制度实施,力戒个人说了算。特别是对于资金使用较大的自行采购项目,要切实纳入单位大额资金管理使用范围,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采购小组,作为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心组织、合理调度、依法依规操作,防止滋生腐败。

三要供应商资格要适应采购项目需求。在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上,不能随便直接找一家就可以,供应商起码应具有营业执照,且具有采购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必须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同时,要引入竞争机制,在供应商数量的选择上,应选择不少于三家,通过进行质量和价格比较,最终择优选定。

四要采购人要切实加强后期管理。自行采购虽属采购人单方主持进行的采购行为,但也不能简单地一采了之。除要依法订立采购合同外,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要组织专人进行验收;特别是在工程类采购方面,项目完工结算和决算,采购人必须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审核。同时,在结算环节,也要对票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五要财政部门要切实强化监管。对于自行采购项目,虽不需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但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严防采购人故意拆分采购项目、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自行采购而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实行“一事一议”,督促采购人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避免将不是一个预算项目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累计叠加,导致超出限额标准范围,给人造成违规采购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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