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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三关 扭转信息化采购“低价困境”

作者:赵丹丹 发布于:2018-10-09 09:19: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年来,政府采购的目标已经从仅关注投标价格转向重视采购对象全生命周期内的社会成本与效益,与之相适应,评标标准也转向物有所值。但是伴随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供应商之间的价格战也从未停歇过。一般来说,货物、工程类项目因为成本便于核算也更加透明,因此同档次各商品之间的报价差距十分有限。但软件系统则不然,政府采购超低价竞争往往出现在软件系统,特别是云服务采购等信息化项目。

 

案例1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本市A单位委托,对该单位信息平台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该项目总预算为1013万元,共有9家公司实际参与投标,最终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某公司以最低价423.1万元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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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本市B单位委托,对该单位信息系统开发及配套软件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该项目总预算550万元,共有4家公司实际参与,最终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某公司以最低价203.5万元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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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本市C单位委托,对该单位信息系统组织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总预算386万元,最终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某公司以最低价269.96万元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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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中标价格均为投标最低价,且在报价得分上拉开了巨大差距,虽然不像1元中标、0元中标那么极端,但是也远远低于项目预算价和其他投标人报价。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因此,上述项目均由评标委员会限时要求供应商提供了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过专家综合判定,均认为各供应商提供的低价澄清理由充分,对其作出了有效投标的认定。更由于后期监管得当,有效降低了供应商低价取巧的概率,真正实现了采购人的利益最大化。

第一道关卡——合理认定低价

目前,各大电子信息公司为了瓜分电子政务这块市场,纷纷以投入大量营销广告、增加服务保证等形式,通过渗透性价格策略来达到市场占有率最大。通过将产品的价格定的尽量低一些,以达到打进市场或者扩大市场占有率,巩固市场地位的目的。

由于软件市场具有很强的科技更新性和替代性,并且基于该行业前期投入开发成本高、后期改良调整成本低等特点,从长期来看,其利润率远高于其他产品。单就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这块,由于在本地采购之前,其他地市早已有很多运行成熟的版本,而各个地区的功能实现和业务要求都大同小异,这些企业前来投标,只需要在原有版本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各级政府部门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功能版块进行调整即可,虽然也需花费部分人力,但是相比其初始研发及搭建成本显然要低得多,尤其是市场占有率较高、资金实力较雄厚的企业,这样的成本优势就更为明显。上述案例的中标企业均在低价书面澄清时,提到了其他地市的成熟业绩和平台搭建经验,其报价已包含所有驻场人员工资和该项目现行所需成本,只是从长期看把利润摊薄了而已。

但是近年来,类似项目屡见不鲜,也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肯定也存在部分供应商为了占领市场,滥用竞争优势,故意压低开发成本来投标,以此击败竞争对手取得中标资格,随后在系统开发中通过设置技术壁垒、保留源代码等方式,对整个系统开发项目进行制约,最终利用维保、二次开发陆续收回后续成本。因此,建议评标委员会在邀请低价供应商进行澄清时,除了要求供应商提供包括价格构成、标的物成本、合同实施进度、风险等在内的证明文件或者是以相近价格实施过类似项目的合同业绩证明之外,还需要让其对质保期满后的端口开放、维保措施、收费标准以及二次开发计划逐一进行书面承诺,以免部分公司以低价中标后“投机取巧”,损害采购人利益。

第二道关卡——合同保驾护航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合同是约定双方义务、进行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我国很多交易主体在合同签订中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较弱,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也存在漏洞,发生合同纠纷的几率居高不下。

因此,要做好信息化采购项目,除了要把好技术、商务和价格关,针对“低价”中标企业还需要加强合同审查,避免“秋后算账”引起的麻烦。尤其是在合同中,针对“高风险”事项要着重约定,例如项目实施的内容及具体要求、计划进度和履约时间、人员配备和驻场安排、质保时间和维保措施、违约条款等。除此之外,针对端口开放、质保期满后的维保措施、收费标准以及二次开发计划也要进行单独约定,避免部分供应商低价中标后“投机取巧”,降低履约质量和服务水平。

另外,要加大对异常低价投标的风险防范和惩罚力度。比如借鉴世界银行对低价投标的处理规则:“如果证明文件基本能够解释其低价的合理性,但采购方仍认为有风险,可以让投标人增加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0%的履约保证金数量。”如果供应商能基本解释其低价的合理性,但是仍有风险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在采购代理机构的鉴证下协议增加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量,并写入合同条款中,从而增强供应商的履约信用,防止供应商以超低的投标报价中标后,偷工减料、无法按期履约。

第三道关卡——强化履约监管

“低价”供应商中标,最让人担心的就是履约质量问题,因此采购人作为交易主体和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因为很多采购人不注重项目验收,随便结算了事,才会出现很多质量和售后问题。所以,一方面采购人付款前掌握着充足的主动权,一定要把好项目合同和履约质量关;另一方面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其它供应商参与验收。对于履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一定要积极与供应商沟通,严格依据合同要求其完成项目建设。一旦对方有违约行为,不要惧怕打官司、上法院,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为进一步落实这些低价供应商的诚信履约能力,操作机构应积极了解供应商的驻场服务水平和项目实施进度,避免“低价”中标供应商在整个项目完成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投机行为。尤其是通过采购人对供应商诚信履约能力和平台建设水平的阶段性综合打分,分别从平台操作的流畅性、稳定性、安全性和业务板块设计的合理性等方面对中标人的履约水平进行考察反馈,并以合同为抓手,落实项目建设要求,保证工期和质量。从采购人的反馈结果来看,案例中的项目建设进度和水平都还不错,虽然也存在个别问题,但是软件项目的建设过程本来就是一个互相交流共同改进的过程,相信并非“低价”中标就一定代表着“质次量少”,只要低价澄清合理,后期监管得当,就能实现“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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