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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规范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作者: 发布于:2018-10-08 15:40: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等问题做出明确。
 
  公示不少于一年或三年
 
  《通知》明确,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公示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不再对外公示。
 
  自2019年1月1日起,处罚机关在报送和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明确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等内容。
 
  四类重点行为属严重失信
 
  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适用范围,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四类重点行为。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联合惩戒措施实施。
 
  重点包括四类行为: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三种情形可提前撤销
 
  《通知》明确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主体申请提前撤销“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须符合以下四种条件:
 
  第一,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已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不属于严重失信行为适用范围;第二,失信主体已履行相关处罚责任,主动采取措施整改失信行为,有关处罚机关同意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三,失信主体公开做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同意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公示。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
 
  此外,同一失信主体,在1年时间内(截至申请撤销之日)受到行政处罚超过2次的,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能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政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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