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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65)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歧视吗?

作者: 发布于:2018-09-25 14:04: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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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 刘亚利

   亚利聊政采,每周二与你相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见到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尤其是一些大型、复杂的项目,如中央空调、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供货与安装。招标文件往往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安装资质。如果投标人是纯生产企业,不具有安装资质,则允许其与有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但是,也有一些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那么,什么情况下,采用联合体投标比较好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锅炉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1000多万元。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截止后,一家联合体投标单位没有通过资格审查。中标结果公告后,联合体中的A公司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中“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属于歧视性条款。为什么这么说呢?《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所以,这个锅炉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违反了法律规定。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属于歧视性条件吗?支持者认为,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法理上违反了上位法,限制了部分潜在投标人。反对者认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应看具体情况而定,要根据项目的性质、进度要求、标段划分、潜在投标人参与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采购法第24条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要看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
 
  我赞同后一种观点。我们先来聊聊联合体的特点。联合体不是一般投标人,是针对具体采购项目而组成的一个临时性组织,具有主体的临时性、有条件性和组成的自主性等特征。联合体一般随着项目的招标而产生,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解散。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对于特大型、较复杂的项目,可以由多家实力雄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家供应商的身份参与到投标中,以实现强强联合,更好地中标与履约。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一规定并不违法,依据的是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也就是说,如果采购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做到了明示,此时拒绝联合体投标并不违法。当然,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求投标人在协议书中明确投标的主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固然,联合体因为在合同履约上有一定执行难度,而且联合体之间也容易发生纠纷,可能给采购人监督中标人履约造成一定的困难。所以,有些招标公告明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样的规定并不属于歧视性条款。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上述观点你认同吗?欢迎在留言板上分享。也欢迎大家把采购实战中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在易采通APP2.3版有问有答频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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