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复杂军队采购项目带来的启示(下)
启示:五举措可避免或减少质疑投诉
作者:曹葆华 发布于:2018-09-12 11:26: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提升采购评审手段
运用计算机系统、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由手工评审向信息化评审拓展,供评审专家在必要时进行相关信息查询越来越重要,特别是评审资料查询,更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
军委后勤保障部新推行的采购项目网上评审,就是落实“信息化是采购领域提高交通、防止腐败的根本途径”的指示要求,切实用信息技术强化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评审的具体行动,通过建立评审专家、评审项目、评审结果数据库,利用数据检索、数据挖掘技术,解决目前采购中的“信息孤岛”难题,实现评审流程规范化、评审标准定量化和评审计算精确化,有效避免人工失误、人为干扰和违规操作,达到用技术固化制度、用电脑约束人脑的目的。
加强重点环节监管
影响采购质量和效益的环节有很多,要重点抓好采购文件编制关、评审专家选取关、现场评审关等重要关口。
针对本案例反映出的问题,应提前做好预研预判,防止倾向性意见,这需要多部门共同把关,结合专家和供应商的意见,制定实际可操作的采购方案,从而尽量减少质疑和投诉。
加大采购文件的审查力度,采购文件编制不完善是造成投诉难处理的一大原因。研究报批采购文件时,除文本格式必须按目前军队统一的文件模板外,在技术要求设置上,要组织专家研究,达到全面系统、准确详细、科学严谨,还必须要合理设置投标供应商资格门槛,有明确的技术标准、规格要求、采购数量等。
加大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选取评审专家,加强采购评审管理,切实使专家依法组织采购评审,履行起采购评审职责。
加大采购现场的监督指导,及时组成监督小组,对执行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评审结果等进行监督,及时预警纠错,保证采购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完善质疑处理法规
国家虽然出台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办法,2018年3月1日又开始施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但缺少刚性的质疑处理法规。军队一直执行2008年原总后出台的《军队物资采购投诉处理办法》,制度缺失,导致部分供应商动不动就到有关部门投诉。
因此,要完善采购质疑细则。缩短质疑处理时间,明确可质疑采购文件的范围、质疑期限、时间,去除具体操作层面上相关法规的矛盾冲突,特别要对恶意投诉部分进行修改,增加处罚力度。
健全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投诉项目,应组织由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处理结果由专家集体研究决定,而后再由监管部门作出相应手续,从而防止人为因素干扰。
建立咨询论证制度。投诉处理往往会遇到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政府采购领域,一些投诉事项往往涉及其他专业领域的法律问题、专业技术问题,且在认识上常存在分歧,采购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时,要将投诉事项向相关专家咨询,召开论证会议或进行书面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由专家做出决定,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抓好质疑法规宣传
随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采购部门要加强质疑法规宣传工作,使供应商能正确行使质疑投诉权利。
要公开质疑规范程序,在采购主要媒体公开质疑投诉法规,使供应商明白质疑投诉程序,使其准确把握好采购投诉的条件,投诉主体合法,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且在有效期限内投诉。
要正确引导依法质疑投诉,在遇到不符合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时,应当及时宣传解释政策规定,引导其依法表达诉求,减少虚假恶意投诉。
同时,应尽快研究出台《供应商质疑管理办法》,就供应商的质疑时限、次数、格式、内容、证据等作出详细规定,从而使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答复供应商质疑时有规可依,并约束供应商恶意质疑、多次质疑、重复质疑等行为,提高采购效率。
增加恶意投诉成本
投诉成本低是造成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现象多的一个重要因素。
加大行政监管力度,组织专家对虚假投诉、恶意投诉进行界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媒体公示等处罚,军委后勤保障部出台的《关于试行〈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的通知》(军后采[2016]512号)就提出“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质疑、投诉的”给予书面警告,“查实恶意投诉,或3年内累计2次投诉理由不成立的”给予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提高投诉过错方成本,处理投诉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对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专家论证费等费用全部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以进一步增加投诉成本,扼制虚假恶意投诉行为。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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