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复杂军队采购项目带来的启示(上)
案例:两年三次招标三次质疑 最终取消计划
作者:曹葆华 发布于:2018-09-12 11:24: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编者按 一个军队采购项目从接受采购计划至取消采购计划,共经历了近2年时间。在采购过程中,共招标3次,经历了正常的文件编制、招标采购、网上公示。在招标结果公示阶段经历了T公司三次质疑、三次专家复审、三次回复、三次上一级采购管理部门质疑与回复。如此复杂曲折的历程,到底是因为什么?又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呢?
2016年4月,LZ采购管理部门下达所属L采购机构一批智能型座椅电梯采购计划,该项目为某干休所采购12部智能型座椅电梯,要求合同签订后50天内完成交货,“波折”采购就此开始。
第一次质疑
2016年7月26日开标当日,因T公司现场质疑“部分供应商密封与签字”,造成废标。
第二次质疑
2016年8月28日,按程序重新组织招标,确定了预中标供应商和前三名排序。同年9月1日,L采购机构收到T公司书面质疑,T公司认为“采购文件技术要求、采购澄清文件损害了其权益,认为预中标排序前三名的供应商相关资质存在问题”。L采购机构经核查,除第一名的预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属实外,其他质疑问题均不属实,经复审取消第一名的预中标资格,并给予了质疑回复。
同年9月28日,LZ采购管理部门收到T公司对L采购机构处理不满投诉,T公司认为,违反采购过程相关规定,损害了投诉人权益的质疑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招标文件中删除产品主要功能及技术要求、参数的做法损害了其利益,对招标人的质疑答复不满。针对这一情况,LZ采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要求针对质疑中所提问题和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技术参数再进行一次深入、认真地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拿出回复意见,经调查并专家认定,于同年11月7日出具了“驳回投诉,按招标程序继续进行”的结论。
同年11月18日,T公司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军队采购投诉处理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诉求“撤销LZ采购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重新组织招标”。军委后勤保障部于2017年1月18日做出“被申请人对采购项目所作投诉处理决定,处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维持原投诉处理”之决定。2017年2月,L采购机构恢复招标程序,但因项目时间过长和授权过时等原因,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第三次质疑
2017年7月,L采购机构再次组织招标,同年9月5日组织开标评审,确定了预中标供应商。同年9月7日,L采购机构再次收到T公司书面质疑,认为“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绩合同不准确,XX生产厂家授权不准确,请求废标,重新组织招标”,L采购机构经调研核实,书面回复“维持现有评审结果”。同年9月15日,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收到T公司对L采购机构处理不满投诉,T公司认为“评审不准确,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绩不准确,XX生产厂家授权不准确,请求废标。”经调查并专家认定“招标文件中采购机构将投标人或投标产品业绩误写为投标人,投标产品授权也有歧义”,于2018年1月20日作出“招标结果无效,由采购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的结论。后因转隶改革,干休所不得不取消采购计划,一项急需的采购项目,历时近2年时间,又一次宣布废标。
点评:质疑出现与采购各方均有关
T公司
T公司的错误有三。
首先是对采购文件的理解不够准确,中标公示后,T公司质疑参加本次“招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产品的技术规格、要求”,经采购管理部门邀请专家认定,招标文件分别对物资名称、规格型号、项目概况、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分别进行了明确,要求达到《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楼梯升降级》,并且在投标文件组成和现场勘察中,也进一步进行了要求和说明。经专家认定,招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法》和《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有关技术需求描述要求,无歧视性、限制性条款,未损害任何投标人的权益。
其次对涉及质疑的法规掌握不够准确,针对有招标文件发出后,有两家公司因对招标文件自身理解原因提出了疑问,采购管理部门对两家公司分别进行了书面解释,T公司认为书面解释没有发给他们,损害了其自身权益。《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内,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专家认为,因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采购机构未向全体投标人发出澄清文件,符合要求。
再次,质疑事实掌握不够准确。T公司质疑参加本次招标的三家供应商营业收入和代理产品不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而事实上,在调查过程中才知道,质疑人并不了解所质疑的三家公司财务状况,甚至不知道各自代理的哪家产品。经查询三家供应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销售收入符合要求;经查询《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官网,三家公司代理产品均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T公司质疑不成立。
评审专家
首先是水平参差不齐。评审专家业务不精通,在第二次评审时,评委对“XX生产厂家授权”理解不准确,从而导致质疑;有的专家专业理论水平很高,技术上还可以,但对商务知识、法律知识学习不够,特别是缺少物资采购法规知识,评起标来带有片面性。
第二是选取的专家对产品项目并不熟悉,这个领域的专家评委数量相对较少,选择余地小,业务精的更是少之又少。
再次是评审不够公平,评审专家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影响评审的质量。
采购机构
首先是技术参数设置没有经过预研。无论是工作能力还是工作态度方面的偏差,都有可能在采购文件中体现,至少会出现瑕疵,这多是由于前期调研工作不到位,对采购文件周密性考虑不细致所致。在技术参数设置和商务条款上,一些技术参数表述不准确,在采购文件制作前期没有网上公开征集意见,也没有预研,从而导致质疑。
其次是评审专家选取不够规范,在有限的专家资源库里,不按规定提前设置条件有针对性地挑选,选取专家对产品项目并不熟悉,出现隔行评审、“专而不家”,评起标来带有片面性。
再次是评审组织手段落后,评审依然停留在手工作业阶段,仅现场配备计算器、纸和笔,缺少应有的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施,传统的手工作业,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在判断、统计等环节随意性大,容易出现漏洞。
法 规
首先是质疑法规不健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出台后,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投诉案件也越来越多,而目前军队采购投诉法规尚不健全,特别是在质疑处理上还存在调查处理时间过长、对恶意投诉处理过轻,处理机构有“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嫌疑。在本案例中,供应商所提多次质疑仅是泛泛而谈,有的只说招标文件有偏颇,更未提供相关有力证据。这让采购部门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还不一定能找出所有问题,严重影响了采购效率。
第二,质疑处理工作压力大。当前,公平公正采购受到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一些领导不了解投诉处理工作的特殊性和相关法律法规,将投诉等同于不公平上访,对于一些缺乏事实依据、匿名、虚假恶意投诉等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投诉进行过问、批示,要求进行调查处理,给相关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压力。
第三,投诉成本过低。投诉成本低,存在投机心理,即使是虚假投诉,相关监管部门一般也不会对其进行处罚,更滋生了越级投诉、虚假恶意投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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