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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应加强自律与他律

作者:王健民 发布于:2018-08-13 16:03: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仅仅试行一年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就此终结。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明确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认定有关条款,进一步放宽招标代理“门槛”。2018年3月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各地原有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陆续取消。国家这套“组合拳”打下来,明显释放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国家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决心越来越大,推行“放管服”改革的步伐也越来越快。本文就新形势下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自律”与“他律”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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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及作用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招标投标领域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成立至今,经过30余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领域的重要服务性行业之一。
 
  到2016年末,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计6495家,2017年已突破6700家,2018年随着各类招标代理资质的全面取消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加。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拥有专业的招标、造价和法律人员,在国家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招标活动中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和机制,为招标人寻求到质量更优、价格更优、服务更优的承包商与供应商,有效弥补了招标人在专业化人力资源、专业信息资源上的不足,给招标采购工作提供了全流程、专业化的服务。
 
  因此,在今后的一定时期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各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还将继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代理机构加强自律刻不容缓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行“放管服”制度改革,国家推行“取消招标师资格考试、取消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名录登记”等一系列新举措,逐步放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准入门槛,打破资质壁垒,实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全面市场化运作,真正以业绩、能力论成败,而不以资质来论英雄,有效遏制“有证无实”空壳公司、“有照无技”执业人员对行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上述举措的目的是加强市场竞争,实行优胜劣汰,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和竞争机制,促进招标(采购)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面对竞争激烈的环境,代理机构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放“门槛”不等于降“标准”,一方面要顺应形势发展加快转型升级,以适应“电子化”招投标的需要;另一方面应加强行业征信体系建设,去伪存真,去粗存精,真正让有能力、讲诚信的代理机构从大环境中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的招标(采购)工作环境。
 
  下大力气进行转型升级
 
  随着“互联网+”的全面推进,招标采购行业正朝着网络化、电子化方向发展,传统的线下招标组织、文档编制工作将会被标准化、电子化、流程化的信息系统所取代,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量将日益萎缩,收费水平和盈利能力也将受到一定影响。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代理机构应尽快做好“角色”转变,强化自身能力培养,提高行业自律意识,认真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提升代理业务技能,变传统招标组织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只有更新观念,开发新的工作模式,才能适应市场需求,承揽更多业务,在改革中不落伍、不掉队。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新形势下,招标(采购)代理资质认定虽已取消,但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仍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发展下去。为了避免取消资质认定后招标(采购)代理市场无序竞争,行业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刻不容缓。
 
  一是要加强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征信行业评价服务平台,为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时提供准确的判断依据。
 
  二是要加强代理行业自律,保持良好的执业操守,规范代理业务,自觉遵章守纪。
 
  三是要加强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技能的提升,做好专业人才梯队培育实现自我跨跃。
 
  加强代理机构监管不可或缺
 
  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既代表建设单位履行前期的各项业务流程,又独立地以市场化服务业经营者的身份参与到项目之中,是招投标活动的主体之一。
 
  首先,加强代理机构的行业监管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行政监督部门的职权。
 
  其次,随着代理机构队伍和人员的不断增加,给市场带来极大冲击,以履职、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事中、事后监管十分必要。
 
  第三,近年来,代理机构过多过乱、良莠不齐,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难以取舍,有的为了照顾情面、摆平关系,实施一个项目换一个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多数都是生面孔,执业水平参差不齐,规则习惯千差万别,不进行管理不利于项目的正常实施。
 
  第四,租借资质(营业执照)、串通招投标、“自招自投自中”现象在行业内十分普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采购)秩序,加强行业监管势在必行。
 
  四举措对代理机构加强监管
 
  加强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可以从四方面入手。
 
  建立“一标一评议”制度
 
  为规范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牵头建立“一标一评议”制度,由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三方”主体在招标(采购)活动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对代理机构从业情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一标一评议”并适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价结果,资料装入项目档案;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奖优罚劣,督促代理机构规范运作。
 
  完善操作程序
 
  代理机构应与交易中心做好对接,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资料上传推送、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线上线下答疑、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保存的整个过程中,做到准确、及时、高效,为招标(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选派人员全程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现场管理,确保每一个程序都合法合规。
 
  做好跟踪及后续服务监管
 
  代理机构在投标报名、招标文件澄清、潜在投标人咨询解答、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公示公告、中标通知书发放、合同起草签订、投标保证金收退等环节有大量工作要做,招标(采购)人及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当在这些环节做好跟踪监督,确保每一环节都不出现“真空”地带。
 
  加强市场监管净化代理环境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合力整治租借挂靠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的行为,项目建设、采购单位在选用代理机构时,要仔细查看代理机构是否真的是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是不是该公司正式员工(查看该公司为其出具的社保证明),还应认真查看该公司的业绩及信用评价情况,看该公司从业人员有没有不良行为记录或业绩评价较差情形,不应该碍于情面或迫于某些压力而忽略有关手续的审查,发现有租借资质(营业执照)、冒用他人名义承揽业务、伪造业绩及业绩评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加入“黑名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新形势下,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要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生存下去,除大力进行自我革新、提升素质、转型升级、加强行业自律外,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构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征信行业评价服务平台,全面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只有真正做好“自律+他律”,才能进一步净化招标(采购)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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