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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58)

采购人应如何落实主体责任?

作者: 发布于:2018-08-13 15:47: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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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 刘亚利

   长生疫苗造假案是近期全国聚焦的热点。短短一周,事实也基本查清。长生生物子公司--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主要包括伪造疫苗生产日期、使用过期原液等。但公众舆论仍然口诛笔伐,热度不减,并开始蔓延到政府采购领域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上。民众开始质问:疫苗是怎么被采购到各级卫生防疫部门的?涉事企业劣迹斑斑为何仍能多地中标?
 
  疫苗关系人的生命,关乎民族的健康。疫苗采购是一宗特殊的药品采购。作为采购人的卫生防疫部门,其社会责任感和良知是重要的底层因素,程序和规则的篱笆墙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更要扎紧,不给造假者和不诚信者留下一丝可钻之缝隙。
 
  从公开资料看,药品集中采购环节存在什么问题尚无权威定论。如果要洗清公众对药品集中采购部门的疑虑,应该进行深入的专项调查。但无论如何,出于焦虑和愤怒,民众对药品集中采购的拷问,的确需要引起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警醒和深思。
 
  长生生物疫苗之类的事件,采购之时往往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如果留有隐患,则问题常常在采购活动结束一段时间、甚至很久之后才会暴露出来。因此,摒弃一直以来“重程序轻结果”的采购倾向已势在必行。拿用户的满意度和结果来评价政府采购包括药品采购,显得尤为重要。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的发起方和关键方,拥有采购的甄别与取舍的权力,理所当然要用好权,借助专业力量,采购到合格的物品。所以,采购人要明白自身的权责,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好的采购效果。
 
  对于如何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我认为,应强化四项机制:合理合法设置采购需求;重视质疑、投诉和举报处理;从严把关合同签署;加大履约验收力度等,确保采购到质优的货物和服务。
 
  一是从源头抓起,在需求的科学合理、完整明确的同时,注重供应商资格的合规性设置与审查。在项目初期做足调研文章,确保定出的需求符合市场最新行业标准和规范。在招标文件资格设置上重视供应商的诚信状况。说得再明白一点,政府采购市场不欢迎造假者和各种老赖,这要在政府采购文件中做出明确的规定,请列入黑名单的无良厂家走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必须查询中标供应商在工商、税务、环保、金融、检察等相关部门公布的诚信记录,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坚决拒之门外。受到刑事处罚的,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坚决拒绝。如果是较大数额罚款,暂扣吊销证照的供应商,在处罚期内同样不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长春长生的不诚信记录,早在2017年11月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等网站就公布过,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药品抽样检验中,也被检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为什么这么重要的违法记录没有出现在“诚信中国”网站上?或者其他官方认可的渠道?为什么全国各地卫生防疫部门没有采信这些性命攸关的重要记录呢?对长生生物这些有不诚信记录的供应商,采购人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并报财政部门列入黑名单,且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出来。发现一起,公告一起;一地受罚,全国各地处处受限,加大无良商家违法违规、造假失信的成本,起到正向的惩戒作用。如果随意放过一个恶意造假者,那“破窗效应”自然是四处蔓延。公平的市场氛围破坏了,负面示范效应就此放大,社会公众人人自危。
 
  二是充分利用内部、外部两种力量,促使需求方案、定标、验收等各个关口规范透明。首先,内部决策要民主化,力避“一言堂”;其次,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要公示,公开征集公众的改进建议;第三,借助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审核把关;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要高度重视来自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举报。如果质疑、投诉举报成立,采购存在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公正现象,或者供应商有造假前科,则要坚决改正,通过澄清等方式优化采购文件。
 
  三是在合同签订时,严格把关相关条款,制定合法合理的履约监督考核办法,确保采购质量,并且要严查、核实供应商资格真假,让李鬼现形。
 
  四是把住最后一道关口,引入第三方履约验收机制。即使采购需求合理、采购文件合规、采购过程合法,如果供应商不诚信履约,采购人的验收不到位,那么采购结果仍然可能功亏一篑。就以长生生物为例,在生产供应疫苗时,供应商明显不诚信,却仍然“大摇大摆”地进入了药品集中采购市场,让采购环节的履约验收成为虚设。因此,不仅要有完善的履约验收操作规范,还要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或者落标供应商,也可以邀请产品的使用者等进行履约检测或监督。尤其在性命攸关的食品药品行业,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生产和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尤为重要。哪个环节出问题,就在哪个环节解决。谁有问题处罚谁,绝不手软。
 
  当然,为保障政府采购的效果,财政部门应该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结果的共享运用机制,对无良供应商加大处罚力度,营造优胜劣汰的良好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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