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加强内控建设要唱好“四部曲”
作者:曹国强 发布于:2018-06-11 16:04: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主要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机制。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控管理。
采购单位做好内部控制建设,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梳理风险点
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环节,是采购单位内部控制架构设计的出发点。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落实到具体采购人,涉及面是全方位的,既包括单位采购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用户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也包括外部因素,如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公司等,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或大或小的风险控制点。采购部门、用户部门、委托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在内控建设中应当重点关注。
采购人单位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把握不相容岗位职责相互分离的原则,“不缺位、不越位”,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有效内控机制。有条件的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和纪委可以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制止通过各种形式规避公开招标、涉嫌舞弊的采购行为,从而有效防范风险。
二、完善内控制度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由于国家层面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大都比较宏观,采购单位可以在国家的制度框架前提下,单独制定政采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
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形成采购实施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核算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努力构建坚实的政府采购“防火墙”。
三、规范采购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人为分割,使每个分项目的预算额都达不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的目的。对此,《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业务,要注意平衡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多方关系,既要防止采购人自主权过大、也要考察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还要避免代理机构全权包办的情况,另外,也要把握供应商诚信履约体系的有效性。
四、加强履约验收
采购人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应当建立起联动、跟踪机制,如在合同款项支付方面,可由采购实施部门、用户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的约定共同审核;实施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款项支付还应当报送属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合同履约验收以采购部门为主,评审专家、采购部门共同参与,进行联合验收。
只有建立起多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政府采购监管机制,依据“依法监管、全面监管、全程监管”的原则,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机制,才能推动采购人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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