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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政采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8-06-11 13:49: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如何约束评审专家迟到、早退现象?评审专家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怎么办?故意拖滞评审时间或索取额外评标费用如何制约……
 
  针对实际工作中评审专家存在的上述问题,河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其一一列为扣分情形,60分以下的评审专家,将被打入“冷宫”。
 
  该省出台《规则》是基于哪些考虑呢?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
 
  据他介绍,这是河北省刚刚出台的针对评审专家的一个新规则,将于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对评审专家实行评价扣分规则,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动态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违纪评审专家实行淘汰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评审的质量。
 
  评分采取百分制 60分是“红线”
 
  《规则》规定十分明确,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分别对评审专家评审活动进行评价扣分。评审专家有权对评价扣分情况进行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的扣分情况进行审核,对评审专家申诉事项提出最终意见;并结合投诉、举报、检查等监管事项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扣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评价周期基础分总计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记者看到,不仅分数的归档十分明确,针对扣分项和扣分标准,《规则》也列得十分具体且有针对性。
 
  吴建明告诉记者,这些扣分项主要是根据实际工作中发生的问题来制定,实际工作中评审专家经常会发生一些违规现象,但又都不是太大的问题,无法很好对其进行约束,《规则》出台后,就有了一个量的控制,评价周期两年,两年累计扣到59分及以下的评审专家,就会被打入“冷宫”,暂停其抽取资格,直至本周期届满,扣分归零。
 
  明确15种情形 分三个档次扣分
 
  《规则》首先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分别扣分项及扣分标准。
 
  存在无故迟到、早退的;拒绝出示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或者有效证件的;对评审专业市场行情不熟悉、不了解的;擅自离开评审区域的4种情形之一的,扣5分。
 
  存在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拒绝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统一保管的;作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说明的3种情形之一的,扣10分。
 
  存在故意拖滞评审时间或索取额外评标费用的;在知道自己为评委后,至评审结果公告前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未对采购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的,未对采购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违反评标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未对采购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且无书面说明情况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审资料的6种情形之一的,扣20分。
 
  同时,《规则》还明确了财政部门扣分项及扣分标准。
 
  存在一年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单位、专业、电话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影响评标的两种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七种情形启动监督检查 处理处罚结果挂网公示
 
  《规则》提出,一是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包括:1.未履行独立评审职责,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影响评审结果的;2.因其评审原因导致质疑或投诉,且改变评审结果的;3.其他相关情形;二是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三是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四是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是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六是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七是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活动的7种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同时将处理处罚结果抄报省财政厅,并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
 
  此外,《规则》还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评审专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后的十五日内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评审专家的申诉提出最终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在书面通知当事人后,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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