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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6月1日正式实施

单项合同估算价提高一倍

作者: 发布于:2018-06-06 09:15: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日前颁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16号令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于施行之日起替代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以下简称“3号令”)。16号令和3号令均针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界定,且均采用了“范围+规模”这种界定模式,即同时符合范围和规模要求的项目均必须进行招标,除非依法豁免。
 
  全国规模标准统一
 
  16号令取消省级政府在本地区就必须招标的项目设置更严格的范围和标准的授权。有助于统一全国各地的强制招标标准。
 
  删除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要注意的是,另行调整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3号令适用期间,国有企业往往都会另行制定比国家更加严格的企业内部必须招标规模标准,比如施工招标限额为200万元,企业就会规定超过100万元就必须招标。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清理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
 
  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16号令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增强了可操作性。
 
  3号令中,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16号令要求对不属于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和国际贷款、援助资金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
 
  合同估算价标准翻倍
 
  16号令将3号令规定的合同估算价提高了一倍。施工单项合同的估算价从2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从1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的估算价从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此外,16号令删除了3号令中备受争议的“兜底”标准:即使单项合同的估算价低于各分项标准,但如果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也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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