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陪标“顽症”分析及“解药”(下)
制定合理制度和规则 打造规范政采市场
作者:王健民 发布于:2018-05-28 15:04: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从目前情况看,围标、串标、陪标之“顽症”大有不断“蔓延”之势。因此,消除围标、串标、陪标危害,铲除其生存土壤迫在眉睫。
在实践中不难发现,治理围标、串标、陪标重在预防,且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
通过制定合理的制度和严密的规则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围标、陪标,是一条比较现实的途径和切实可行的办法,也是对正常投标者的一种公平和对国家、社会负责的一种态度。
同时,应该让业界同行并肩携手通过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大力营造容忍和助长围标、串标、陪标为耻,以公正公平、依法规范为荣的良好氛围,共同促进招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规范招投标“三方主体”行为准则
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隐蔽性强,治理难度大,当务之急是应从招标投标“三方主体”入手,制定出行为准则。
一是规范招标方依法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行为,把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市场表现作为选择的重要依据,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将项目委托给业务能力强、信誉度高的代理公司去完成招标,且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终身制考评,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一查到底,防止招标方主观臆断。
二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参与投标的企业进行分析判断,洞察其投标行为,一经查出围标、串标、陪标迹象,记入“黑名单”,列入“不诚信”记录,清除出投标市场。
三是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质量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强化招标质量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把围标、串标、陪标现象发生的次数纳入考核评价之中,加大违规处罚的代价与成本,促使招标代理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等级。
优化招投标流程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从招投标过程看,掌握企业报名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的人员非常关键,其素质的高低与围标、串标、陪标的实施有着紧密联系,因此,他们往往成为众矢之的。
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的最好办法就是优化招投标流程,防止少数人掌握报名信息,并被别人用心者利用,其防范措施主要有两个。
一是取消现场报名。目前,一些地方仍然采取现场报名获取纸质招标文件的方式,随着“电子化”招投标的推广应用,多数地方已由现场报名变为“网上”操作,增加了保密性,提高了工作效率。招标文件公开挂网并直接下载,无需现场查验投标人资料信息,对防止围标、串标、陪标大有益处。因此,大力推广应用“网上”招投标势在必行。
二是保证金开标后汇出且限时到账。通常情况下,报了名企业不一定投标,缴了保证金的企业应该会参与,因此,有一定“想法”的企业把目光都“盯”上了保证金。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往往是开标前1天,超期便无效,虽只有1天时间(如遇双休日为3天),但对于别有用心的企业来说却有着巨大的操作空间。目前,很多地方实行的都是监管部门、银行及软件公司联合开发的招投标系统。每个招标项目会自动生成一个虚拟账号,到开标时自动解密,开标前只有银行、交易平台和监管部门三方密钥共同启用才能打开账户获取保证金到账信息,他们既有可能被企业同时买通,也有可能迫于领导的压力而放弃原则。对于银行来说,电子转账速度已大幅提升,同行转账基本能作到实时到账,最长也超不过半天,不会影响正常开标。如果上午9:00开标,要求投标保证金11:00前到账,企业通常会直接汇款到其基本账户同一家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基本可以作到实时到账,如果是跨行转账,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前半日或1日汇出并按规定到账者有效。如将投标保证金实行开标后汇出且限时到账,完全可以消除泄密风险,对有效防范围标、串标、陪标大有裨益。
调整基准价算法减少集中报价权重
围标、串标、陪标的一个重要方法是通过借用很多企业的资质,集中在某个区间报价,通过抬高或拉低报价控制评标基准价。
这种方法有个显著特点是报价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差异,招标代理机构掌握了这个规律,就要想办法减少集中报价的权重,例如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特别是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来有效避免。
创新方式方法推行匿名评标
匿名评标方式是依托电子信息处理技术,对投标人由系统后台编码,使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并不知晓代码所对应的具体投标企业,从而减少人为倾向对评标结果的影响,防止投标企业之间的合谋串通。
匿名评审后,再公开相应的评比结果与所代表的投标人,这样可以消除和减少投标企业做手脚的空间,使招标过程更加科学化。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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