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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领域19种情形将被联合惩戒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8-04-16 14:54: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24部门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备忘录》。
 
  明确19种“失信”行为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相关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备忘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企业及失信相关人具体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施12种惩戒措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2.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4.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
 
  7.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林权流转。
 
  8.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9.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10.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11.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12.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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