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制环境 促进充分竞争
中国加入GPA带来的影响(二)
中国加入GPA后,对本国来说,除有利于打破GPA成员国的贸易壁垒、降低国际市场准入,为本国企业赢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外,还有利于培育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促进廉政建设以及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实现。
节约采购资金 促进公平竞争
中国加入GPA有助于节约政府采购资金,提高采购效益。中国政府采购在未对外国供应商开放的情况下已经取得了约10%的节支率。GPA所带来的额外竞争,能够进一步节省预算开支。
此外,中国加入GPA还有助于促进和保护本国的市场竞争。首先,鉴于串标通常出现于竞争不充分、供需稳定、产品单一的市场,而国外供应商的参与可以有效遏制串标行为。其次,涉及为了促进出口而造成垄断的本国行业的公共采购,例如高铁、核电设备,应坚决向国外供应商开放。既然这些行业的中国国有企业有信心“走出去”,并在“客场”取胜,就不应惧怕在“主场”和国外对手同台竞技。如果这些行业的企业在“主场”失利,就意味着国家赋予它们的垄断地位并没有达到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扩大PPP项目供应商选择范围
近期中国出台的一系列PPP措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没有排斥境外供应商。对于这种长期合同,前期的物有所值评估和货比三家尤为重要。英国的PPP合同通常以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定供应商,并经常遭遇参与者不足的情况。韩国也已经在附表中列入了“交钥匙工程”(PPP的一种)。从现实和长远的需要来看,允许更多的GPA成员国企业进入这一市场,有利于中国PPP试点项目更好地利用竞争提升效益。
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在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并不排斥国外供应商,并且欧盟公司已经在中国水务领域占领了相当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开放市场促进竞争,以防止小部分国际公司形成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的发包应纳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框架内。原有公共事业国有企业在选择民间(包括外方)合作者时,应借鉴欧盟经验,将股份出售与授予特许经营合同作为同一项目通盘考虑。
规范国有企业采购 预防腐败
中国的公共采购改革一直将预防腐败作为主要目标和动力,而中国国有企业的采购是腐败的重灾区。近年来,过亿元的腐败大案一半涉及国有企业的采购。中央巡视组最新的报告也反映了央企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市场竞争的无形之手不足以防止中国国有企业采购中的腐败行为时,法律规范的有形之手则不可或缺。
而中国目前对国有企业采购的规范缺乏确定性和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列入GPA有助于规范其采购行为。尽管很多国家的供应商对于行贿也并非完全免疫,但毕竟有更严格的法律管制环境。在参与中国国有企业采购的过程中,尤其是通过供应商投诉机制,可以使有关机构尽早发现腐败问题。
促进政采法律框架优化完善
中国加入GPA,能促进本国公共采购法律框架的优化。中国公共采购的法律体系依然存在内部冲突、多头监管等问题。尽管在制定《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应实施条例时,已经认识到协调两法适用的重要性,但两法并存必然造成操作中的冲突。相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而言,工程项目需要采购方和潜在承建商之间进行交流、对话。而目前适用于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公开或邀请招标,并禁止谈判,不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
从欧盟采购制度的沿革看来,尽管初期对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单独立法,但很快将这些法规整合到单一的公共机构采购指引中,避免潜在冲突。而公用事业采购指引从一开始就适用于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
推动供应商投诉受理机制合理化
GPA要求统一和可预见的供应商投诉机制。目前,由于中国规范供应商投诉机制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存在潜在重合性,而《招标投标法》又规定各主管部门自行处理相关领域的采购投诉,各受理供应商投诉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管辖权也有冲突。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具体,如未对案件移交前提、多头投诉处理、时限和文件交割作出详细规定。现行体系更多体现了部委之间原有行政职权划分而进行的妥协,而不是从构建统一明晰的公共采购救济制度的角度出发进行设计。
尽管分散受理更能利用相关部委的专业经验和知识,但构建或指定统一的受理供应商投诉的行政机关更加合理。统一的行政审查机制有利于采购法律解释的一贯性;提高受理投诉机关的独立性;加强法律的确定性;加强供应商对投诉机制的信心并最终提高投诉机制的效率;培养受理投诉机构和官员的专业能力;防止管辖权冲突;提高采购透明度。
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更多要靠自身
从GPA角度看,利用政府采购推动实现工业政策目标,如购买国货、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通常具有歧视性。GPA对补偿交易做了限制,未对社会政策做出特别规定,但对于环境保护措施在采购标的的技术规范和评标标准中做了允许性规定。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国有企业采购只考虑商业因素,但该承诺并未在中国国内法律中得到体现。中国公共事业领域的大型央企通常就各类采购分别进行内部规范,通过对集团内供应商以优惠,给予本国供应商或承诺补偿条件的国外供应商以优先等措施,推动国家工业政策目标条款的落实。
在中国的GPA出价清单中,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相关的采购做出了例外,并提出在开放采购会影响国家重大政策目标的采购个案中不适用GPA的例外。
如扶持中小企业。从经济理论上讲,扶持中小企业弊大于利。地方政府常以划线的形式扶持中小企业(如300万以下的合同给中小企业),而所划的线常低于适用于地方政府的门槛价。而且这一例外可能导致欧盟在与中国的GPA谈判中拖延进程,并增大中国未来要求美、日、韩取消其相关措施的难度。
再如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中国政府采购节能保清单范围进一步扩大,但这种“拉清单”的方式不符合GPA第十条关于采购标的技术标准应接受符合“同等”要求产品的规定。
(本版由本报记者黎娴根据中欧政府采购协定研讨会现场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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