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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三方面信息相关主体须依法公开

财政部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

作者:黎娴 王少玲 发布于:2015-08-03 13:40: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今后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开。

  《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一是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二是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三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采购项目信息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重头戏。根据《通知》,必须公开的采购项目信息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通知》对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也作出要求,如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及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内容。

  此外,《通知》对如何做好采购信息公告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指定并管理信息公开媒体。

  二是落实技术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媒体的升级改造,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自动化水平,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地方分网应在8月31日前完成主要技术改造工作,确保合同公开等新的信息公开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做好跟踪回应。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回应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预判、预案和跟踪,主动发声,及时解惑。

 

  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有具体要求啦

  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数量、规格描述或项目概况,预算金额,需落实的相关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项目联系人、电话。

  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数量、规格描述或项目概况;预算金额;项目需落实的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项目联系人、电话。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公告的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数量、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预算金额,需落实的相关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项目联系人、电话。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更正事项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的3个工作日前;否则,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类项目,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采购需求的确定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并要将采购项目的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予以公告。

  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应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

  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的金额数。

  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应当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补充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单一来源公示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终止公告

  依法需要终止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是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采购项目的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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