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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张磊

齐抓共管 构建多部门联动监督模式

作者:蒋莉蓉 董晓鸥 发布于:2018-03-13 10:43: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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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磊

   与全国其他省市政府采购工作相比,内蒙古自治区的采购规模或许不抢眼,但该区政府采购工作却有不少亮点,这些亮点铸就了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政府采购工作在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方面的突出成绩。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放管服”作为当前政府采购改革重点工作之一,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大力推进。请问内蒙古政府采购工作在落实“放管服”改革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张磊:2017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在政府采购管理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加大“放管服”力度,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自治区全年政府采购规模达672亿元(不含政府购买服务),同比增长10.2%。自治区本级采购规模达90亿元,包括货物类41亿元、服务类28亿元和工程类21亿元。改革性工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构建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的政府采购备案制管理模式。内蒙古自治区区本级实行政府采购备案制管理,从过去财政多岗审核的审批制转为主管部门核准的备案制。除法律规定事项外,财政部门不再对采购项目计划进行核准。压实了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责任。压缩了招投标前期启动时间,提高了采购效能。同时落实了主管部门责任制,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得到加强,真正做到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尽职履职。
 
  二是简化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流程。按照自治区政府要求,取消了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监管交易平台的备案手续。自治区本级工程项目在经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后,不再在政府采购监管交易平台走流程。依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组织执行。会同发改、住建等部门构建部门协作、权责清晰、规范透明、简洁高效的工作机制。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加快工程项目落地后的实施进度,助力经济社会快速高效发展。
 
  三是对本级财政非驻首府呼和浩特市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事宜授权委托属地财政办理。内蒙古地域辽阔,自治区本级非驻首府呼和浩特的预算单位到首府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行政成本相当高。为此,从2017年开始,对自治区本级非驻首府预算单位委托授权属地盟市旗县办理政府采购具体事宜。对这些单位自治区只管两头,一头管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一头管资金支付和决算,中间环节的具体政府采购事宜由属地财政局办理。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据了解,近年内蒙古自治区在政府采购监管方面不断加大力度,那么2017年自治区在这方面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
 
  张磊:在政府采购监管方面,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进行了积极探索。
 
  第一,聘请第三方专业律师团队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及相关诉讼、举报案件。去年自治区财政厅处理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21起,政府采购诉讼案件2起,纪检信访举报案件7起,审计移送案件6起。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团队的专业化办案能力。
 
  第二,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实施“以案说法”式的教育监管和处置。通过政府采购投诉、纪检信访举报及审计移送案件办理,加大对违法违规采购人的处理力度。会同主管部门共管共治、形成合力,做到办一个案子,教育一个部门和所属十几个或几十个二级预算单位的效果。同时确立采购人负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的工作模式,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进行源头治理。
 
  第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采购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实行备案制管理后,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都可以利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系统,对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实行实时监管,落实主管部门“齐抓共管、共同监督”的责任。通过该平台系统动态查阅采购单位的全部采购项目,如备案情况、是否完成招投标、是否进行合同备案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交易平台软件,实现更具预警作用、更人性化的监管。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将重点向哪些方面发力?
 
  张磊: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中央及财政部总体部署,围绕财税体制改革大局,做好新形式下的政府采购工作。
 
  一是将政府采购备案制管理模式在全区推开。在总结完善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备案制管理改革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对各盟市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面梳理,督促并指导盟市旗县政府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形成全区政府采购上下联动、管理畅通、信息共享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
 
  二是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做实、做细、做准政府采购预算,构建采购需求的管控监督机制。切实监督好、落实好政府采购预算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管理,为实施源头治理、净化政府采购市场、改善营商环境做好基础工作。
 
  三是切实落实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实行政府采购备案制后,财政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定期不定期对采购单位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做到备而有序、备而可查。
 
  四是推动构建政府采购市场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助体系”,及时、公平、公正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通过对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强化对采购人的监管,打造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落实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提升代理业务水平。同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强化采购当事人的自我约束,推动建立诚信、守法、高效的政府采购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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