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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采购中心 贯彻87号令 调整制度流程

作者:黎娴 通讯员 邢玥 发布于:2018-03-06 14:49: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施行后,对政府采购操作机构产生了哪些影响?近日,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部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了87号令出台后采购中心所做的业务调整。
 
  厘清权责划分
 
  “87号令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加强了采购人在全流程中的主体地位,更加明确了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的权责划分。”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一突出变化,采购中心调整了委托代理协议中关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在采购活动中的权责划分,按照87号令要求,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采购人“应当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做好采购需求确定、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和质疑受理等工作”,而采购中心则“应当做好采购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
 
  “调整后,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主体责任者、代理机构作为程序执行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充分明确了。”该负责人说,采购中心还发布了《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集中采购业务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帮助采购人在项目委托阶段按要求准备材料。
 
  调整采购流程
 
  “以往,采购需求专家论证、供应商询标、全流程质疑受理及配合投诉处理等工作,都由采购中心承担,这样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随着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部分流程仍由代理机构来负责或主导显得不太妥当。”该负责人认为。
 
  她举例说,87号令第十条明确要求,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编制的责任人,如果论证工作仍由代理机构承担,则剥夺了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的权利。因采购需求存在倾向性引发的质疑投诉,由代理机构来处理也说不通。
 
  “由于这一系列变化,仅调整委托代理协议来确定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并不能完全捋顺工作关系,还需调整采购流程和采购文件(包括公告),来充分贯彻落实87号各项要求。”该负责人说道。
 
  补充招标文件
 
  该负责人介绍了采购中心对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做的两方面梳理和调整。
 
  首先,将87号令首次提出的一些规定补充进去,如采购人不得接受赠品、回扣;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相同品牌投标人身份界定,投标环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须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等。
 
  此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责任主体和流程。即由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论签字后,再进入评审阶段;在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属于对采购需求、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人受理并答复;属于对采购程序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中心受理并答复。
 
  “我们将继续对招标文件和内部制度流程进行完善改进,为政府采购各方提供更规范、高效、专业的服务。”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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