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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政采融资 为中小微发展“添翼”

作者:董莹 通讯员 余泊 发布于:2018-03-06 10:26: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共同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
 
  确立原则 制定措施
 
  《方案》从五个方面明确了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加大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开力度。采购人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及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信息都要公开,为融资服务机构核实政府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奠定基础。
 
  二是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职能,及时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进行审核,监督采购人按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切实管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回款账户和开户行不得擅自变更,确保资金及时支付到合同签订的回款账户。
 
  三是搭建“政银企”对接的信息化平台。河南省财政厅以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为平台,对接融资服务机构信息化系统和财政国库支付系统,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中小微企业和融资服务机构融资需求与供给信息互通。
 
  四是着力提高融资效率。融资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对有融资意向的中小微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融资服务机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是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融资服务机构应当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融资业务,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应在融资额度、融资审查、利率优惠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细化流程 明确步聚
 
  《方案》还明确了融资的基本程序,共分为四步。
 
  一是融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有意向按本方案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融资服务机构,须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登记备案,并提供融资服务机构基本情况、遵循本方案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有关规定的承诺函等有关资料。融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后,根据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进行信息化系统对接。
 
  二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在合同签订前,根据融资服务机构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融资产品,并根据方案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要求向相关融资服务机构提出融资需求申请。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凭合同向融资服务机构提出融资申请。融资服务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在该银行开设收款账户;融资服务机构为非银行业机构的,在其指定银行开设账号。
 
  三是融资服务机构放贷。融资服务机构通过对接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核对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在授信额度内提供本机构规定的相应融资产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后,融资服务机构向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推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息,在合同上注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标识,避免多家融资服务机构对单笔政府采购合同重复融资。
 
  四是合同资金支付及还贷。中小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约,采购人及时开展履约验收,按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合同资金支付手续,直接将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指定账户。融资服务机构加强贷后管理和企业现金流监管,及时锁定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资金。
 
  厘清机制 加强监管
 
  为加强组织实施,《方案》明确了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银监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发挥部门合力,协同推进当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指导和跟踪监督,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服务,但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方案》还强化了责任追究机制。中小微企业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融资服务机构违反信贷政策或违背承诺开展融资贷款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外,财政部门应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因采购人或中小微企业行为造成合同解除或产生纠纷,致使合同资金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应由责任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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