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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集采目录首次确定工程招标数额标准

作者:通讯员 余泊 发布于:2018-01-29 14:46: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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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了《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扩大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缩减了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提高了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并首次规定了工程招标的数额标准。具体来看,河南省新一期的目录标准有如下特点。
 
  一、集采目录范围扩大
 
  相比于上一期集采目录,新一期集采目录共增加了8个品目,包括信息安全设备、存储设备、LED显示屏、文印设备等。同时还相应地缩减了部门集中采购的9个品目。
 
  二、采购限额标准提高
 
  河南省财政厅此次按级次提高了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省级由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市级提高到150万元、县级提高到100万元。
 
  另外,上一期集采目录中省级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为20万元、市级为10万元、县级为5万元。从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升可操作性等几个方面考虑,提高了河南省采购限额标准,省级提高到50万元、市级提高到20万元、县级提高到了10万元。
 
  三、确定工程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因此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标准。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上的;(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上的;(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30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四、赋予各地调整权限
 
  统筹考虑市县政府采购实际情况,赋予各地一定的调整权限。同时为了避免随意调整、层层降低标准,明确了市、县两级的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能调整。为激发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活力,2017年河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6号),赋予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的自主权。因此,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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