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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31)

94号令后,供应商什么样的质疑不合规?

作者: 发布于:2018-01-29 14:41: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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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 刘亚利

   亚利聊政采,每周二与你相约。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对质疑的提出和答复进行了规范。处理好质疑,既可以有效地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诉,节约宝贵的行政资源。那么,供应商什么样儿的质疑不合规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采购代理机构对一个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不合规,其中有项设备的技术规格参数设置具有特定性,国内仅个别厂家可以提供,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代理机构修改并作出答复。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以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限为由没有答复。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限,94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可以这么理解,超过了法定七个工作日的时限去提出质疑,这是不合规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不受理、不答复,即使供应商的主张有一定的道理。
 
  对此,采购法及其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里所说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如何去算时间呢?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质疑时效的起算日做了细化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也就是说,如果你收到了采购文件,收到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可以质疑,过期不候。如果你没有收到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就是你的有效质疑期。在这个案例中,中标结果已经公告,供应商这时才就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显然是过了七个工作日的法定时限,这个过期的质疑就是不合规的。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的七个工作日,就是质疑的有效期。
 
  此外,还有哪些质疑不合规,供应商和采购人应当引起注意呢?依据94号令,大概还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质疑的主体、事项不合规。94号令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也就是说,采购人自行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负责答复质疑;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答复质疑。而质疑事项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只能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而采购实践中,供应商往往不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有时向财政部门或者其他职能部门提出质疑,这是不对的;质疑事项也不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采购结果存在的问题,而是对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这些都是因为供应商分不清质疑的主体和事项导致的。
 
  二是主观猜测,缺乏事实依据。94号令第三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在采购实践中,个别供应商只要自己没中标,就会认为采购结果有问题,采购过程不公平不公正,以推测或假想的理由提出质疑。
 
  三是法律法规适用不正确。比如,明明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而供应商附上的法律依据却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或者是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是质疑函不合格。94号令第十二条对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的质疑函的六项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了质疑事项及相关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在采购实践中,往往有供应商或者不提交质疑函,或者提交的质疑函形式和内容五花八门:有的连质疑函的标题都没有;有的不写主送单位、质疑日期;有的对质疑的项目名称、编号以及质疑的事项和请求也搞不清楚;还有的质疑函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
 
  五是没有提交证明材料。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但有的供应商在提出质疑时,仅提交一份质疑函,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材料。或者是虽然有书面材料,但与质疑的事项和请求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事实依据,牛头不对马嘴。
 
  六是就一个问题反复进行质疑。9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也就是说,采购文件不允许针对同一问题多次质疑的,供应商就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就只能一次性提出。揪住同一个问题反反复复多次质疑的现象有望因此得到缓解。《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不向财政部门投诉,而是反复提出同样的质疑,这样的质疑也是不合规的。
 
  所以,94号令施行后,供应商一定要依法依规提出质疑,质疑才有效,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上述观点你认同吗?欢迎在留言板上继续讨论。也欢迎大家把采购实战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出,那里有专家答人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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