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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两个“指南”——

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管理

作者: 发布于:2018-01-29 14:09: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以下简称《选聘指南》),旨在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在此分别梳理了两个“指南”的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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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指南》
 
  关于适用范围
 
  全部及部分使用贷款赠款的采购,应遵照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法律文件开展采购活动;所称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是指政府协定、贷款赠款协定、项目协议、贷款赠款评估备忘录等;贷款赠款采购方式是指根据贷款赠款法律文件规定,确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时所采用的采购方式。
 
  关于前期准备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贷款赠款方要求及国内有关规定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采购清单、采购计划等;应编制年度贷款赠款采购计划,包括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预算、执行周期等;需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选聘指南》确定代理机构;应在贷款赠款协议生效后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采购组织
 
  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按照贷款赠款方指定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报送国内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如需要);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要求,进入相关平台开展贷款赠款采购的,具体采购程序、评审要求等应符合贷款赠款法律文件规定;评标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组建的评委会负责。
 
  关于合同签订与执行
 
  确定中标人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需要变更或调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与中标人依规依约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索赔和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处理索赔和争议。
 
  《选聘指南》
 
  关于适用范围
 
  贷款赠款项目代理机构的选聘适用本指南;代理机构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的要求,二是熟悉贷款赠款方和我国采购管理政策及工作程序,有负责贷款赠款采购代理业务的专业部门和人员。
 
  关于选聘组织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联合执行项目,可委托项目协调机构统一选聘一家代理机构;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别选聘代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应在谈判前完成代理机构的选聘;外国政府及欧佩克发展基金、北欧投资银行贷款项目,应在项目列入备选规划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选聘工作。
 
  关于选聘方式
 
  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代理费用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律规定选聘代理机构;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代理机构的,可参照《选聘指南》所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内容与标准》确定具体评审方案,并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
 
  关于合同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谈判文件或磋商文件中确定的代理服务范围和内容与中标、成交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互惠的原则认真履行《委托代理合同》。(易采通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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