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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代理机构管理十个痛点

财库[2018]2号文3月1日正式实施

作者: 发布于:2018-01-22 11:02: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18年1月11日,业界期盼已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重点对代理机构专业能力作了规定,要求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采法律法规、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还对开评标场所、设备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了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意味着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进入零门槛。在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三年多时间里,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增长迅速,代理水平参差不齐,为财政部门的监管和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发展带来了新的课题,也亟待有关制度办法的出台。
 
  在业界期盼中,《办法》终于出台。《办法》明晰了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具备的五个条件,分别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置。
 
  《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形式,包括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
 
  对于目前代理机构鱼目混珠、良莠不齐的现状,《办法》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代理机构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给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提供参考。
 
  另外,对于实务中一直有争议的代理费用的支付主体问题,此次《办法》也作了回应,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办法》还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代理机构网上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等八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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