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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项目属性界定把握三原则

作者:罗永秋 发布于:2018-01-09 11:01: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相关案例
 
  一、某大剧院1亿多元的舞台机械设备采购项目,在招标结束后受到质疑投诉。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指定品牌和进口产品未经审核的情况,遂认定采购结果无效。但采购人认为该项目属于工程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因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二、一个医院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内容包括服务器、交换机等硬件、多个工作站系统软件以及将医院旧系统中数据导出、接入第三方平台等服务内容。有投标人对该项目评分细则提起质疑,认为该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不适应“价格分比重不低于30%的”的规定。
 
  问题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均属于项目属性界定争议而引发的质疑投诉。应该说,采购实践中大多数的项目属性是比较容易界定的,无需过多“纠结”。
 
  财政部87号令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其中“无法确定的”应该是指像上述案例中同时包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中两种属性以上的“混合型”或“模棱型”的项目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视对此类项目属性的恰当界定和厘清其法律法规的适用,这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很有必要。笔者认为,对于“混合型”或“模棱型”项目属性的界定,可以从3个方面来考量。
 
  一、预算占比原则
 
  案例一包含货物和安装工程两类,但从预算比例上看,舞台机械设备部分所占金额比例较大,因此界定为货物类应该更科学合理。对于同时包含货物和服务的案例二,也可以按采购预算占比来界定项目属性。
 
  因此,可以说以采购预算占比来界定“混合型“或“模棱型”项目属性的办法,是最简单易行、适用情形最广,也最不容易产生分歧的办法。
 
  二、内容侧重原则
 
  案例二还可依据项目侧重来界定其属性。如果采购人或项目更侧重于供应商服务能力,界定成服务类就更恰当,那么在评分细则设计时就应从侧重服务能力的角度来设计,依据87号令,价格分权重可降到10%。如果采购人或项目更侧重于软硬件技术参数性能,界定成货物类则更恰当,那么在评分细则设计时,就应该更侧重软硬件技术参数的性能,价格分权重就不得低于30%。
 
  三、实施有利原则
 
  此办法主要适用“货物或服务”与“工程”混合、模糊的项目属性界定。由于工程类项目根据其类别、预算金额的不同,可能会直接决定着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个别地方还有其他管理办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适应的法条、程序、评标办法、监管主体、执行机构、各环节时间要求甚至付款方式、供应商权益救济途径等,均因项目属性、预算金额的不同而不同。
 
  假如案例一发生在笔者所在的四川省某县,且界定成工程类,那么其须适用《招标投标法》,须经地方发改部门立项批复、财政投资评审后,再由代理机构实施招标,其监督主体是发改部门。而如果界定成货物类,则适用《政府采购法》,经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后,采购人可直接委托代理机构招标,其监督主体是财政部门。因此项目属性界定时,采购人可综合预判和考虑界定成不同属性后可能遇到的问题择优而定。例如时间因素、财政投资评审可行性等一些地方性的客观因素。
 
  提 醒
 
  ①项目属性一旦界定,建议在采购文件中同公布最高限价、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一样予以告知,避免不必要的质疑投诉。
 
  ②项目属性一旦界定,采购人和采购执行机构应厘清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实施,避免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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