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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非公开招标审批固化流程细化管理

作者:董晓鸥 通讯员 于忠全 发布于:2018-01-09 10:02: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7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因情况特殊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获得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此外,财政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这就需要地方通过制定办法,明确财政部门的审批范围。近日,大连市财政局印发了《大连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非公开招标审批工作。
 
  细化审批程序 落实主体责任
 
  “财政部2013年印发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但对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的具体程序缺少详细规定,地方有必要出台配套制度。”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在介绍《办法》印发背景时说道。
 
  记者在《办法》里看到许多针对实际操作会涉及的问题的具体规定,如对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需要提交的材料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市财政局收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按不同情形限时办结等。
 
  该负责人还向记者介绍道,《办法》进一步落实了采购人及主管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办法》规定,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岗位)的责任,建立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内部会商制度。
 
  明确审批范围 规定例外情形
 
  《办法》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审批范围为大连市各级预算单位采购预算达到本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此范围之外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自行依法选取,并依法承担责任。
 
  “实际工作中常发现供应商因为投标迟到、投标文件编制失误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而痛失投标机会的情况,实际上该供应商可能具备合格的投标资格。这种情况下,如果批准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显然不公平、不合理。因此,我们在《办法》里规定了批准非招标方式的例外情形。”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办法》规定了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例外情形,即有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拟参与投标的除外。
 
  ■相关链接
 
  制定清单 列明采购人49项主体责任
 
  ■ 于忠全
 
  财政部87号令突出强化了相关各方的权责对等关系,尤其是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有哪些法定职责?违反将受到哪些处罚?日前,大连市财政局结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出了《大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细化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49项责任。
 
  据了解,《责任清单》中采购人的法定职责具体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到财政部门备案;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公共服务项目需求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购买进口产品;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编制采购文件;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发布采购公告;对采购文件修改、澄清、变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参加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资料存档;询问答复;质疑回复;废标后通知所有投标人;告知未中标人;依法暂停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终止报告财政部门、发布终止公告;重新评审报告财政部门等。
 
  此外,《责任清单》还列明了每项责任的依据,并明确了采购人的违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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