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资格审查那些事儿(二)
采购人可以聘请外部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吗?
作者: 发布于:2018-01-09 09:43: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采购人可以聘请外部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吗?如果可以,那是不是可以把该项目的评审专家看作外部专家,由采购人授权委托后进行资格审查呢?
87号令将资格审查职责赋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此有业界人士很是赞同,认为资格审查工作较为机械简单,就是对相关材料的查验而已。但以笔者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十几年的经验来看,资格审查工作绝非易事。从技术专家角度看,资格审查的确没有技术含量,都是对书面材料的审查,但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很多,特殊情况也很多。
就现有法律法规来看,笔者认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职责,不仅仅是权利。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的职责不可放弃。如果把资格审查工作委托给评标委员会,就超出了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职责范围,审查结果也是不合法的。
如果采购人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那么被抽取的资格审查专家就不能再作为后期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资格审查中,被聘请的专业人员仅起到咨询的作用,没有独立的权责地位(这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在评审中的法律地位截然不同),所有咨询结果的责任仍要由采购人承担。因此,采购人可以聘请外部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但不等于就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同一自然人股东控股的不同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吗?
仅仅是一个自然人控股的两家不同投标人,如果不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这种情形的,是可以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的。不能仅仅以不同投标人的控股股东为同一人,就否定其在某项目中的投标资格,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开标结束到评标前这段时间通常较短,如果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任务较重、时间紧张怎么办?代理机构会不会因此增加人员成本?
开标结束后多长时间开始评标?目前没有强制性规定,通常是开标后即评标。资格审查就在开标和评标之间,可以将评标专家的到场时间往后推,或让专家到场后先熟悉招标文件内容、评标方法和标准等。同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采购人可以聘请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但是如果在委托代理合同中,采购人明确约定代理机构要参加或负责资格审查的,代理机构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代理机构认为资格审查任务较重,可能要因此扩大编制增加成本,可以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拒绝资格审查这项工作。
《条例》第1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此处的“单位负责人”是不是应理解为实际控股人(或总经理),不一定非是法定代表人(因法定代表人通常只是挂名)?
目前一些一线人士普遍对“单位负责人”的概念存在两点误解:
误读①:单位负责人应当扩大到实际控制人,应包含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等)。
笔者认为,既然当前的法律没有作此规定,就不能这样认定,依法只能认定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才是单位负责人。
误读②:单位负责人不仅指自然人,还包含组织(如控股的法人股东)。而法律所表述的“单位负责人”仅指自然人,不是指组织,但实际上组织也是由自然人负责的。
实际中,的确存在法定代表人与实际负责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是否需要把《条例》第18条规定的负责人扩大到实际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又如何判定实际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笔者以为,在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前,不可扩大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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