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大 打好六式组合拳 深化政采放管服
作者:通讯员 荆莹 李永贵 发布于:2018-01-05 09:57: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编者按 放管服,这是近几年国家自上而下的改革主旋律,也是当下政府采购工作的核心和主线。为适应这一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服务水平和采购效率,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中国海洋大学(以下简称“中国海大”)以内控建设为核心,以信息公开为载体,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在推动全面依法采购方面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多年来,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教育部批复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实施,“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采购”。但近几年在巡视、财政检查和审计监督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反映在高校采购特点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不相适应等方面。
为此,中国海大结合国家“放管服”改革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尤其是中办发[2016]50号文和财库[2016]194号文发布后,以改进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为契机,以内控机制建设为核心,以信息公开为载体,大力推进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2017年6月,学校修订和健全了《中国海大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和配套细则等10余个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统一采购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制度覆盖全校采购业务。此外,学校高度重视“互联网+采购”工作,建立了集多种采购类别、多种采购方式为一体的采购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对20万元以上的“统一”采购项目纳入一体化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2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由职能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腿,让采购人少跑路,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六招落实“放管服”
一、领会精神 制定政策
学校出台了《中国海大关于完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确保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改革政策真正落地生根。新的一系列管理办法的出台,既满足了科研活动的实际需求,又明确和简化了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力和能动性。
二、加强宣传 狠抓培训
为了更好的落实相关制度,学校专门召集会议进行部署,职能部门专门编制印发了《中国海大采购与招标制度汇编与服务指南》,并深入科研教学一线进行宣讲培训,使政策更好的衔接落地。学校分管领导数次召集会议,部署落实推进“放管服”改革,明确要求各部门切实落实中央要求,力争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实施分类别指导、分层次管理。
三、细化管理 规范运行
1.明确“放管服”政策的适用范围。规定“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部门应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由于高校教学与科研活动密不可分,与教学科研活动有关的仪器设备均可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设备不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
2.凡属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3.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学校可以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学校内部人员可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采购项目单位可以书面形式按照1:2比例推荐技术、经济评审专家,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从中随机抽取。
4.简化进口设备专家论证工作。学校采购进口设备专家论证由国有资产职能部门结合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一并进行,并会同采购项目单位选定论证专家;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进行备案。
5.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7、加大监管力度,促进仪器设备规范管理
四、立足科研 优化服务
学校专门就科技经费采购有关事项进行研究,改进和完善科技经费科研项目管理,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如针对海洋调查研究项目的船舶租赁事宜,学校涉及的项目多、数额大,船舶租赁受船期等因素影响,有一定特殊性。为此,中国海大专题研究,由科技和采购管理部门调研后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既合法合规,又立足实际,保障科研需求。
五、完善内控 有效制约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等有关文件规定,学校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实现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明确采购项目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权限下放后能够接得住、管得好。
六、信息公开 接受监督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学校在招标公告中全面公开预算、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在采购结果公告中全部公开中标单位名称、地址、成交金额及采购部门、监督部门联系方式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平台上同时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信息全方位公开透明。
2017年,中国海大作为教育部直属高校代表接受“放管服”重点调研并做交流发言;学校采购与招标规章制度体系被推荐为教育部政府采购高校示范制度文本,结合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平台的系统性建设,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了较好的引领性、示范性、辐射性和带动性作用。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