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 评审专家解聘新增三种情形
辽宁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涵盖了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等方面,旨在规范该省政府采购评审行为。《办法》是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198号文)的基础上,结合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实际,并对一些具体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针对评审专家选聘,除具备财政部规定的条件外,《办法》还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申请人只能从经济类、法律类、技术类三大类中选择其一,技术类申报不得超过三个专业。评审专家的选聘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部门等单位人员为主。
同时,对于专家解聘,《办法》另增加了三种情形,一是一年内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达2次的;二是一年内在抽取过程中拒绝参加评审活动达10次的;三是一年内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为“差”达到3次的。如果各市财政局在工作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办法》规定的解聘情形之一的,应提出解聘意见,并上传相关资料报省财政厅批准。
根据《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发放100元/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专家迟到30分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对于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处罚情形,规定七种情形下评审专家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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