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部门监管职能 职位分设定期轮岗
“我国政府采购现状与思考”专题·对策篇
整合监管部门 统一法律规范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分设、部门分割、职权交叉,在给政府采购实践活动带来不便外,也给我国加入世贸组织GPA谈判带来一定困扰。为适应世贸组织GPA谈判要求,破除部门分割的壁垒,整合工程招标(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政府采购(财政部)、国际招标(商务部)的监督管理职权,应成立独立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是先期在财政部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政府采购司(局)。在机构整合的基础上,加大政府采购立法力度。鉴于招投标活动与政府采购的重叠相关性,应制定统一的法律予以规范。
充实政府采购监管力量
“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管理的改革方向,主要是考虑到了政府职能转变和降低行政成本。但在社会事务中不能一刀切,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政府力量也应“有进有退”。
在市场监管、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包括政府采购领域,如果因为监管力量不足造成监管不到位,将造成更大的社会成本。所以,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监管需要,配齐配强监管人手。
强化政采诚信体系建设
政府采购既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信息提供方,又是信息使用方,应在全国范围内制定政府采购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形成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厦门市财政局已经会同市检察院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厦门市发改委也正在牵头组建“信用厦门”的诚信信用体系,逐步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管理体系。
采购活动各层面还权采购人
我国政府采购的改革方向是适当还权于采购人,特别要明确采购人的需求责任,强化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前和活动中提供或获得合理明确需求的责任。特别是在代理机构资质取消之后,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服务关系更加突出了,采购人的责任也更大了。应建设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采购人代表队伍,建立从业人员考试培训制度。
美国就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官制度,没有采购代理。合同官员严格按照联邦政府采购的法规、制度和程序进行采购活动,只有合同官员有权代表政府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官员按级次进行管理,根据签署不同金额采购合同的权限,将所有官员分为五级,级别越高,可签署的合同金额权限也越大。合同官员有专业化分工,包括合同谈判官员、合同管理官员、合同终止官员、采购分析官员、成本分析官员、法律顾问等。美国对采购合同官员有着严格的审查、聘用标准。
当前,我国应把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业务知识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培训的重要课程,普及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知识。在采购人内部应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做到牵制与效率兼顾,有条件的做到岗位分设,人手不足的通过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来实现。
在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下,诉讼风险由监管部门承担,而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主体却不承担。这不利于采购人依法依规实施采购,也容易造成采购人消极对待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再者,由于供应商没有投诉成本,个别供应商不管有理没理,只要自己未中标就投诉。如果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动辄就将监管部门告上法院或申请行政复议,使财政部门疲于应付。而作为采购主体的采购人,在这个过程中几乎置身事外。因此,建议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完善,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也可考虑适当增加供应商的投诉成本。
严格依法行政 风险职位定期轮岗
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随意干预采购招标,不因为“政绩工程”、“献礼工程”随意抢时间赶进度,违法避开正常的采购招标流程。对于领导干部插手采购招标事务的,应当记录在案以形成震慑力。
分析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案件,往往多发于熟人间。中国是个人情社会,这是短期内无法改变的事实。采购人代表在工作中不免要与供应商接触,时间一长,就容易放松警惕。
因此,采购管理和采购经办岗位作为风险敏感岗位,应定期轮岗,原则上五年一调整。
鼓励代理机构差异化发展
在社会代理机构资质取消的大背景下,应抓紧制定出台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培训制度。
从长远来看,应鼓励社会代理机构走行业咨询公司差异化发展道路,提高其在细分领域代理采购项目的专业化水平,为采购人提供专业的采购咨询服务。
推进医疗部门集中采购
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比较特殊和复杂。
医疗设备采购:一是品类繁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二是大型尖端医疗设备的供应商只有少数几家,存在一定垄断性;三是医疗采购专家征集难;四是众多小微企业代理医疗设备采购业务,引发质疑投诉多;五是采购主体分散、模式多样,有国家卫计委统一采购的,有省级卫计部门统一采购的,也有在市县一级采购的。
药品采购:目前福建省已实现药品省级集中采购。厦门市2015年医改方案提出“深化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在省级集中采购办法基础上,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进行议价采购,同种药品限价不得高于基准品省级限价。”遴选优质生产厂家的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自行采购。对大型基础输液品种实行“统一定价、定点生产、挂网采购、直接结算的方式集中采购供应”。
医用耗材采购:按相关要求,医疗器械和高值耗材除甲类大型医疗设备(国家卫计委集中采购)外,应由省卫计委集中采购。
2014年起,福建省卫计委已集中采购了心脏介入、电生理和心脏起搏器三类高值医用耗材。下一步建议全面开展对其他高值医用耗材和乙类医用设备进行集中采购。厦门市2015年医改方案也提出“全市统一采购或医疗机构联合集中采购低值医用耗材”。但目前省市两级卫计部门普遍人手紧张。
鉴于上述状况,建议尽快加强省市卫计部门的采购力量,推进医疗卫生部门集中采购。同时,借助卫计部门及各医院的专业力量,建立医疗类政府采购专家库。
建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厦门市已经建立了专家语音自动抽取系统,避免专家抽取工作人员事先获知专家信息,有效避免了人为干预。
厦门市要求投标保证金账户设立在监管部门监管的银行账户上,既避免了保证金被代理机构挪用,银行托管系统的保密性又能避免供应商通过保证金缴纳情况事先知晓项目的竞争状况。通过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可实现网上售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有效扩大供应商的竞争程度,降低招投标成本,缩短项目运作周期,实现全程可控、可查、可追溯。
(本版作者系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林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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