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质检总局 探索建立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5-07-27 13:54: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供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市场审批和准入、融资授信、资金政策等工作中参考使用,探索建立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这是《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出的相关规定。

  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消息,质检总局近日印发了《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质量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和推动企业讲信誉、守规则、重质量。

  《指导意见》明确了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的界定和范围。建立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时,可重点考虑以下三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未达到企业自我声明和承诺的标准水平,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

  二是企业不具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存在重大管理隐患,且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或证照被吊销的。

  三是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情节严重的。

  质检总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建立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的过程中,应加强档案和数据库建设工作。档案记录的信息可包括企业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生产地址、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日期和处罚单位等。

  在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的使用和监督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作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通过建立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加强企业信用约束,加大企业失信成本,使从业者不想、不敢、不能生产经营劣质产品。

  同时,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探索建立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