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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应为PPP项目主要采购方式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5-07-27 13:37: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PPP项目采购专题·采购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明确规定,“按照《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建立完善管理细则,规范选择合作伙伴的程序和方法”,即PPP项目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此外还要遵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PPP项目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笔者注意到,国办发〔2015〕42号文件发布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有关PPP项目采购的文件中,提及《招标投标法》。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规定“(三)伙伴选择。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配合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但是国办发〔2015〕42号文件不再提及《招标投标法》。这表明,在PPP项目采购中,法律适用的分歧已经统一,即PPP项目招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那么,PPP项目采购究竟适合采用哪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是针对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而言的。具体到PPP项目采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笔者通过对PPP项目采购特点和几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进行分析后(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认为竞争性磋商应该作为PPP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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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然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在目前PPP项目数量多、投资金额巨大、政府推进加快的情况下,PPP项目采购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充分协商谈判,最终确定项目采购需求。同时,PPP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应该是实力最强、能力最高和信誉最好的社会资本。

  通过上述对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三种采购方式的比较分析,鉴于PPP项目不同于一般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能更好地满足PPP项目对采购方式的要求。在选择PPP项目的采购方式时,应主要考虑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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